大大卖了一包
烟给未满18岁的青少年
系属于一行为违反数义务之行为,惟处罚种类相同均属罚缓。
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5条第2项之规定: 供应烟、酒或槟榔予儿童及少年者,
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锾。(3000元~15000元) 烟害防制法第13条之规定: 任何人不得供应烟品予未满十八岁者。而其处罚规定于同法第29条:
违反第13条规定者,
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10000元~50000元) 参照行政罚法第24条之规定:
一行为违反数个行政法上义务规定而应处罚锾者,依法定罚锾额最高之规定裁处。 但裁处之额度,不得低于各该规定之罚锾最低额。前项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行为,除应处罚锾外, 另有没入或其他种类行政罚之处罚者,得依该规定并为裁处。但其处罚种类相同, 如从一重处罚已足以达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复裁处。 一行为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及其他行政法上义务规定而应受处罚,如已裁处拘留者,不再受罚锾之处罚。 基于特别法较普通法优先适用原则,有关供应烟品予儿童及少年部分,应先适用烟害防制法处罚;
也就是说您必须接受之罚缓额度为
10000元~50000元之间。
PS.如果您有其他供应
酒类、槟榔行为者,仍依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5条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