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42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x1235678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請各位大大幫助小弟關於菸害防制法
我在7-11上大夜班
前幾天早上
我不小心賣了一包菸給未滿18歲的
下午我被帶到警察局做筆錄...
警察跟我說 我是犯了甚麼"兒童福利法"什麼的 我也記不太清楚
他說 會被罰3000元
可是晚上我們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7-11 08:51 |
ukao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3 鮮花 x29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大大賣了一包給未滿18歲的青少年
係屬於一行為違反數義務之行為,惟處罰種類相同均屬罰緩。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5條第2項之規定:

供應菸、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3000元~15000元

菸害防制法第13條之規定: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而其處罰規定於同法第29條:
違反第13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10000元50000元

參照行政罰法第24條之規定: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
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
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基於特別法較普通法優先適用原則有關供應菸品予兒童及少年部分,應先適用菸害防制法處罰
也就是說您必須接受之罰緩額度為10000元~50000元之間。表情

PS.如果您有其他供應酒類、檳榔行為者,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5條處罰規定。


[ 此文章被ukao在2009-07-11 12:57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7-11 11:32 |
x1235678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要昏倒了 表情
又變成1萬5了...
我覺得這樣法律訂得很奇怪耶ˊˋ
既然是罰最高的
又何必定另一條罰比較低的呢?
1萬5阿....我2/3的薪水了ˊˋ
我恨未成年...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7-11 11:33 |
ukao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3 鮮花 x29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x1235678 於 2009-07-11 11:3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要昏倒了 表情
又變成1萬5了...
我覺得這樣法律訂得很奇怪耶ˊˋ
既然是罰最高的
又何必定另一條罰比較低的呢?
1萬5阿....我2/3的薪水了ˊˋ
我恨未成年...表情


是10000元~50000元才對啦!是我看錯了表情
因為10000元並沒有低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最低3000元
大大請節哀!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7-11 12:58 |
x1235678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你ˊˋ
這樣一來我賺回了一個禮拜的薪水了 表情
可我還是很想死阿~~~~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7-11 13:23 |
小嚴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鮮花 x36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包菸 罰一萬 真是無言 表情


-----------------------------------------------------------------------------------------
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7-12 01:59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第   83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
看能不能以這一條提出抗辯
因7-11門口有警示牌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7-12 10:23 |
x1235678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於 2009-07-12 10:2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第   83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
看能不能以這一條提出抗辯
因7-11門口有警示牌
謝謝這位大大

不過因該是不行ˊˋ
因為那天早上比較忙
我也沒跟他要證件看
所以 警察說
光是這點就罰定了 表情
我本來抱持著3000 忍一忍就好
想不到是1萬
真是想死阿 表情

還是男女好阿~~
有很多熱心的大大
我在知識+發了文
好多天 都沒人幫我ˊˋ
謝謝大家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7-12 10:58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如果不會抓來對質
就隨便你拗了
你不會說:我有問他18歲了沒
他說:有

我憑什麼看別人證件
他又沒隨身攜帶證件
現在人18歲跟30歲差不多
聽說阿扁不是找一個未成年算命(他也沒看她證件)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7-12 11:20 |
x1235678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於 2009-07-12 11:2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如果不會抓來對質
就隨便你拗了
你不會說:我有問他18歲了沒
他說:有

我憑什麼看別人證件
他又沒隨身攜帶證件
現在人18歲跟30歲差不多
聽說阿扁不是找一個未成年算命(他也看她證件) 表情
QQ
可是那天下午我被帶去做筆錄的時候..
因為第一次去警察局 很緊張
我也很誠實的說:那天早上 我只有一個人站櫃檯
有點忙不過來 那個小朋友又戴安全帽跟口罩
我沒有跟他確認年齡

說實在的 我忙起來的時候 為了快速結帳不要讓排隊的等太久 我有時候都不抬頭了=.=
唉...
沒事幹嘛改成罰1萬ˊˋ
雖然說是罰店家 扣的錢還是我們這些小小店員阿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7-12 11:30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764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