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fn4353 於 2009-06-22 23:30 發表的 :
目前各大學學則,是依大學法施行細則29條訂定,為法規命令,自為行政法法源
樓上的帥哥
依現行
大學法施行細則(95年8月16日修正) 總共只有28條溜
大學法有關學則的規定如下:
24條
大學招生,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單獨或聯合他校辦理;其招生 (包
括考試) 方式、名額、考生身分認定、利益迴避、成績複查、考生申訴處
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大學擬訂,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大學為辦理招生或聯合招生,得組成大學招生委員會或聯合會,聯合會並
就前項事項共同協商擬訂,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大學招生委員會或聯合
會,得就考試相關業務,委託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辦理。
前項大學招生委員會或聯合會之組織、任務、委託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
人之資格條件、業務範圍、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大學或聯合會訂定,
報教育部備查。
設有藝術系 (所) 之大學,其學生入學資格及招生 (包括考試) 方式,依
藝術教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大學辦理之各項入學考試,應訂定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規定,並明定於招
生簡章。
考生參加各項入學考試,有違反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性等情事者,依相關
法律、前項考試試場規則與違規處理規定及各校
學則規定辦理。
28條
大學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輔系、雙主修、學程、跨校選修課程、保留入學
資格、轉學、轉系 (組) 所、轉學程、休學、退學、開除學籍、成績考核
、學分抵免與暑期修課、國外學歷之採認、服兵役與出國有關學籍處理、
雙重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由大學列入
學則,報教育部備查。
前項國外學歷之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
定之。
29條
大學在學學生經核准得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各大學應依相關法令
規定,將相關事項納入
學則規範,並報教育部備查。
32條
大學為確保學生學習效果,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應訂定
學則及獎懲規定
,並報教育部備查。
大學法施行細則有關學則的規定如下:21條大學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各級學位修業期限與其修業期限得縮短
或延長之資格條件及申請程序,應列入學則。22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學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於學士學位修業期限為四年者,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八學分;修業期限非四年者,應依修業期限酌予增減。
大學為辦理教育實驗,得專案報本部核准調減前項畢業應修學分數。
前二項有關畢業應修學分數及畢業條件,各大學應列入學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