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fn4353 于 2009-06-22 23:30 发表的 :
目前各大学学则,是依大学法施行细则29条订定,为法规命令,自为行政法法源
楼上的帅哥
依现行
大学法施行细则(95年8月16日修正) 总共只有28条溜
大学法有关学则的规定如下:
24条
大学招生,应本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单独或联合他校办理;其招生 (包
括考试) 方式、名额、考生身分认定、利益回避、成绩复查、考生申诉处
理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规定,由大学拟订,报教育部核定后实施。
大学为办理招生或联合招生,得组成大学招生委员会或联合会,联合会并
就前项事项共同协商拟订,报教育部核定后实施;大学招生委员会或联合
会,得就考试相关业务,委托学术专业团体或财团法人办理。
前项大学招生委员会或联合会之组织、任务、委托学术专业团体或财团法
人之资格条件、业务范围、责任及其他相关事项,由大学或联合会订定,
报教育部备查。
设有艺术系 (所) 之大学,其学生入学资格及招生 (包括考试) 方式,依
艺术教育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大学办理之各项入学考试,应订定试场规则及违规处理规定,并明定于招
生简章。
考生参加各项入学考试,有违反试场秩序及考试公平性等情事者,依相关
法律、前项考试试场规则与违规处理规定及各校
学则规定办理。
28条
大学学生修读本校或他校辅系、双主修、学程、跨校选修课程、保留入学
资格、转学、转系 (组) 所、转学程、休学、退学、开除学籍、成绩考核
、学分抵免与暑期修课、国外学历之采认、服兵役与出国有关学籍处理、
双重学籍及其他与学籍有关事项,由大学列入
学则,报教育部备查。
前项国外学历之采认原则、认定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教育部
定之。
29条
大学在学学生经核准得同时在国内外大学修读学位,各大学应依相关法令
规定,将相关事项纳入
学则规范,并报教育部备查。
32条
大学为确保学生学习效果,并建立学生行为规范,应订定
学则及奖惩规定
,并报教育部备查。
大学法施行细则有关学则的规定如下:21条大学依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定各级学位修业期限与其修业期限得缩短
或延长之资格条件及申请程序,应列入学则。22条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所定学士学位毕业应修学分数,于学士学位修业期限为四年者,不得少于一百二十八学分;修业期限非四年者,应依修业期限酌予增减。
大学为办理教育实验,得专案报本部核准调减前项毕业应修学分数。
前二项有关毕业应修学分数及毕业条件,各大学应列入学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