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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fu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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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
乙将甲借其使用之脚踏車,未经甲同意,出售于善意不知情之丙,并交付于丙。请问该脚踏車所有权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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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20 19:21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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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无因性
甲->乙 使用借贷
乙->丙 买卖契约
债权契约成立生效(不以有处分权为必要)
物权契约依118I效力未定
甲事后承认,所有权归属于丙
甲拒绝承认,所有权仍归属于甲;但善意受让人得主张801+948
D选项是仅就丙未提善意受让作解释,丙不主张,所有权当然仍属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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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3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20 23:14 |
小严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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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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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将甲借其使用之脚踏車,未经甲同意,出售于善意不知情之丙,并交付于丙。请问该脚踏車所有权归属何人所有?
A甲
B丙
C乙
D甲事后承认,所有权归属于丙,甲拒绝承认,所有权归属于甲

我跟上面的大大采不同见解 我是认为题目没写以谁的名义
若以乙的名义的话是无权处分118 然后善意受让801 948
所有权归丙
若是以甲的名义则是170的无权代理 效力未定 非经甲的事后承认
契约无效
供参考   表情 热......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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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4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21 00:59 |
12191219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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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契约成立生效(不以有处分权为必要)
这不能写

无权处分
参考一下
http://bbs.mychat.to/reads.php?tid=774447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6-21 08:55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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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补充

援引 植根法学网
http://www.root.com.tw/b...n-02.html


 A 债权性

  契约之债权性上的分类,为相对于物权性而言。此为民法在建制上将法律行为区分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结果。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之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其效力。债权行为的效力特征在于使当事人之一方或双方因之对于他方负给付义务,因此,债权行为属于一种负担行为;而物权行为则在于使权利在归属上因之发生改变,或在内容或范围上因之受到限制。在归属发生改变者为移转的物权行为,在内容或范围因之受到限制者为他项物权之负担的设定。买卖契约之债权性,乃指买卖契约之订立,仅使出卖人负担交付买卖标的物及移转所有权之义务,并不使买受人因契约之作成,立即取得该所有权。买卖契约之债权性,可从物权之无因性和民法第三四八条之规范意旨,探求得之。

  Ⅰ 制度基础:物权行为之无因性

  移转买卖标的物所有权之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乃配合买卖之债权性的规定。基于物权行为之无因性,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亦即物权法上关于所有权之移转,只有以所有权之移转为内容之物权行为,而无以买卖为所有权移转原因的物权行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互相分开。因此我们在研讨买卖这契约类型时,不可将单纯的债权行为与直接使所有权移转之物权行为混淆。因「买卖契约与移转所有权之契约不同,出卖人对于出卖之标的物,不以有处分权为必要」(最高法院三十七年上字第七六四五号)。

处分是指物权的处分行为
债权并无处分可言(负担行为)
二者须区分清楚
三楼网兄意思我不太明白?尚请明示

依民法103条I 代理只是代本人为意思表示
其效力归于本人,换言之,代理人并没有权利去交付
仅此 无权代理 没有善意受让的问题


[ 此文章被kino在2009-06-21 11:20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21 11:02 |
小严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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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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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其时要说负担行为不以有处分权为避要比较好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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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21 1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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