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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票據法]票據追索權
和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發生工安意外,造成一位女性作業員死亡。該員工家屬向民意代表甲陳情,甲派服務處主任A協調後,和興公司同意賠償家屬100萬元。簽和解書當天,和興公司經理乙攜帶一張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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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等待中讀書,在讀書中等待..
不張揚,不言棄,不著急..默默的等待時間的到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08 09:32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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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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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題法院判決甲可以拒絕付款,其主要原因為票據法第5條
依題示,係由甲所屬服務處主任A蓋甲之印章於系爭支票,雖註明”見證人”三字
然依同法第12條規定及參考53年台上字1930號判例見解
就系爭支票形式上觀之,甲仍為系爭支票之背書人
然甲並未在支票上簽名或蓋章,其僅派服務處主任A前往協調理賠事宜,並未授權A為支票之背書,
A擅將甲之印章蓋於系爭支票,乃無權代行之行為,甲未在支票上簽名或蓋章,依票據法第5條規定,
自毋須負背書之票據責任。 表情

(二)法院判決乙可以拒絕付款,其主要原因為背書不連續 表情
和興公司為發票人,丙為受款人
乙在支票上簽名背書,形式上固可確認乙為背書人
然依票據法37條第一項規定
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
本題系爭支票以丙為受款人,乙為背書人
丙卻又為執票人,顯有背書不連續之情形
故執票人丙對乙行使追索權時
乙得主張背書不連續而免其背書人之責任 表情


(三)就丙之立場而言,拿那張支票時如何才能確保對甲、乙或A的追索權?
1應令本人簽名,簽名者若非本人,即應確認是否有權代理
2應注意背書是否連續,以本題為例,欲令乙負背書責任,應以乙為受款人,後以乙為第一背書人,
 若欲令甲或A負背書責任,即以甲或A為第二背書人











話說,甲、A只是民意代表居中協調,卻要人家負票據責任,好像有點太超過了吧!表情


[ 此文章被大麗絲在2009-06-09 15:40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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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感恩惜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09 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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