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93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tarbetty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1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税法]营利事业所得税?
新湖公司97年境内所得200万元,美国分公司所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5-24 19:08 |
momo88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未加计海外所得前营所税   200*25%-1=49万

加计海外所得后营所税     (200+100)*25%-1=74万

加计海外所得增加的营所税   74-59=25万

避免重复课税,海外所得已在所得来源国依当地税法缴纳所得税,可扣除之,可扣除金额为加计海外所得后所增加之税额为限,故本题可扣除税额上限为25万,但实际上在美国仅缴20万所得税,故只能扣除20万。

新湖公司在台湾应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总额为74-20=54万,其中5万是因美国分公司所得所贡献的。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5-25 17:4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851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