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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民法-土地
甲在自己所有的a地上建筑b屋,后来又在a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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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量心
愿诸众生具足乐与乐因
愿诸众生脱离苦及苦因
愿诸众生永久不离安乐
愿诸众生弃爱憎住平等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4-17 17:25 |
ushine9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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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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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所占用之三坪土地为乙所有,经甲无权占有,依民法第767条规定,乙原可请求拆屋还地,惟依题旨甲系于自有之土地上建筑房屋而逾越疆界,涉及越界建筑之问题:
一.建筑b屋
1.依民法第796条规定,土地所有人建筑房屋逾越疆界者,邻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异议,
  不得请求移去或变更其建筑物。但得请求土地所有人,以相当之价额,购买越界部分之土地,如有损
  害,并得请求赔偿。故甲于自有之土地上建筑b房屋而逾越疆界占用乙所有之三坪土地,倘乙知甲越界
  而不即提出异议,不得请求移去或变更建筑物。但为平衡邻地所有人乙容忍土地所有人甲使用权之不
  利益,规定得请求甲以相当价额购买越界部分之土地,如有损害,并得请求赔偿。
2.惟乙知甲越界而即时提出异议,则可依民法第767条请求甲拆屋还地。

二.搭建c建物
1.越界建筑者须为房屋,如非房屋或纵为房屋而无永久性抑或移去变更无妨碍之简单房屋,均无本条之适
  用,综上铁架石棉瓦c建物如属房屋整体之外另外搭建,即无本条之适用,乙则可请求拆c建物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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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10 (by winkor) | 理由: 答题认真,惟第二部分于说明无本条之适用后,宜再叙明乙可请求拆c建物还地之依据较妥


献花 x4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4-17 23:29 |
洪法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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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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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自己所有的a地上建筑b屋,后来又在a地上搭建铁架石棉瓦c建物,如b屋及c建物分别有三坪及五坪盖在乙的d地上,请问:甲乙之法律关系如何?
拟答:
一、民法(以下同)第796条第一项规定,土地所有人建筑房屋逾越疆界者,邻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异议,不得请求移去或变更其建筑物。本题中,争点即在于甲建筑房屋越界占有乙之土地,是否适用越界建筑之规定,兹说明如下:
(一) 越界建筑其建筑人须为土地所有人或其他利用权人,且逾越疆界者仅为房屋之一部分,而邻地所有人知其越界情事而不即提出异议。又依实务见解,本条适用对象以房屋为限,如非房屋之构成部份,则无本条之适用,盖请求移去非房屋构成部份并无妨碍房屋之整体性。
(二) 是以,甲之b屋有越界建筑之适用,c建物则无。
二、职是,甲在自己所有a地上建筑b屋,三坪越界盖在乙的d土地上,如乙知甲越界情事而不即提出异议,乙不得请求甲拆除b屋。至于甲在a地上搭建铁架石绵瓦c建物,因非为房屋之构成部分,其移去并无妨碍房屋之整体性,故c建物无本条越界建筑之适用。
三、甲乙之法律关系,说明如下:
(一)b屋部分:
邻地所有人乙不得请求土地所有人甲移去或变更其b屋,乙对其有容忍之义务。又乙得请求甲以相当价额购买越界部分之土地(第796条第二项),且如因甲越界建筑而受有其他损害,得请求甲为赔偿损害。
(二)c建物部分:
如前所述,c建物无本条越界建筑之适用。乙得依民法第767条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之规定,请求甲将d地五坪无权占有之c建物拆除,并返还乙该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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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30 (by winkor) | 理由: 作答认真,内容说明详尽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4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18 1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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