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ine9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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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所占用之三坪土地為乙所有,經甲無權占有,依民法第767條規定,乙原可請求拆屋還地,惟依題旨甲係於自有之土地上建築房屋而逾越疆界,涉及越界建築之問題: 一.建築b屋 1.依民法第796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 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但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如有損 害,並得請求賠償。故甲於自有之土地上建築b房屋而逾越疆界占用乙所有之三坪土地,倘乙知甲越界 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建築物。但為平衡鄰地所有人乙容忍土地所有人甲使用權之不 利益,規定得請求甲以相當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2.惟乙知甲越界而即時提出異議,則可依民法第767條請求甲拆屋還地。
二.搭建c建物 1.越界建築者須為房屋,如非房屋或縱為房屋而無永久性抑或移去變更無妨礙之簡單房屋,均無本條之適 用,綜上鐵架石棉瓦c建物如屬房屋整体之外另外搭建,即無本條之適用,乙則可請求拆c建物還地。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財富:110 (by winkor) | 理由: 答題認真,惟第二部分於說明無本條之適用後,宜再敘明乙可請求拆c建物還地之依據較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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