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72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upside 手机 葫芦墩家族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头衔:反病毒 反诈骗 反虐犬   反病毒 反诈骗 反虐犬  
版主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转贴资讯] 《小法典》诈欺罪帮助犯
《小法典》诈欺罪帮助犯

民众为了几千元的利益而将自己的银行存摺及提款卡交付他人使用,依据刑法第339条诈欺罪之规定,只要对方以其帐户做为诈骗工具,提供者将被视为诈欺罪之帮助犯,必须面对司法之审判。但也有民众是在求职时遭对方骗取帐户,此时必须提供相当之证据,证明自己并非将帐户贩卖给他人来行骗,才可能获得法官之采信,得以「洗刷」冤情。
(记者林良哲)


爸爸 你一路好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9-02-25 20:4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2092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