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典》詐欺罪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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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5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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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典》詐欺罪幫助犯
民眾為了幾千元的利益而將自己的銀行存摺及提款卡交付他人使用,依據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規定,只要對方以其帳戶做為詐騙工具,提供者將被視為詐欺罪之幫助犯,必須面對司法之審判。但也有民眾是在求職時遭對方騙取帳戶,此時必須提供相當之證據,證明自己並非將帳戶販賣給他人來行騙,才可能獲得法官之採信,得以「洗刷」冤情。
(記者林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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