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垃圾电邮每封可求偿500~2000元!
更新日期:2008/11/24 20:35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4/1/1a0bu.html行政院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今天通过网路垃圾邮件取缔的管理办法:「滥发商业电子邮件管理条例草案」,未来将报请行政院转立法院,推动立法,遏止日益严重的垃圾邮件问题。修正后的版本中,明订「每一封垃圾邮件」,民众可以求偿新台币五百元到两仟元。其次,并认定透过契约,委托他人「代发」的行为,也视同违法。至于网路上采用「字典式:依照字母顺序,直接滥发的行为,认定违法,网路业者可以拒绝接受委托。(彭群弼报导)
NCC委员会周一通过管制滥发电子邮件的专法。修正后的内容,仍以民国九十四年的草案版本为基础,内容包括五个部分:电子邮件发送前的辅助行为规范、发送时的行为准则、行为法律效果、业者权利义务、以及相关配套机制等。
NCC表示:电子邮件管理机制明订:收件人拥有「默示拒绝」的机制,要求发信人,必须提供免费的回传机制,表达是否接收的权利。其次,明定业者之间采过契约方式约定,协助代发垃圾邮件,视同违法。近来有不少业者利用字母顺序,采用「字典式」的全面发送,NCC认定为违法行为,接受委托的业者,可以拒绝传递或者接受相关的来信。
许多民众每天为了清理电子邮件信箱的垃圾邮件烦恼不已,这一次通过的版本中建议:除了保留民事损害赔偿机置之外,也明订,每一封电子邮件,受损害一方,可以申请新台币五百元到二千元的「损害赔偿额」金额,并加入「团体诉讼」制度。
针对未经同意采用「自动」方式搜集,或者出售电子邮件位址等行为,或提供以滥发为目的,提供具备滥发功能的电脑程式等等,明定包括:发送者与滥发人,都要负起损害赔偿的责任。也授权主管机关,「得」要求服务提供者,例如网路业者,采取必要的防制滥发措施,并订定行政罚则,以利监督。
为了协助民众透过团体诉讼求偿,新法中明定:负责团体诉讼的机构,可以向「服务提供者」、「广告主」或「广告代理商」要求提供滥发人资料,并定有行政罚则,提高业者配合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