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595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r02890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6 鲜花 x80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1
[讨论] 警察是否执法过当!!
请先耐心看完下列影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10-08 17:33 |
wgby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23 鲜花 x432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懒得看= =

都要连很久...

下次改抓图...比较好.. 表情


我~要恢复哪年龄时期的我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10-08 18:03 |
s8827140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觉得双方好像都有火爆场面耶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0-09 01:09 |
xfji2007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4 鲜花 x6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从客观事实观之,警察依据警察职权行使法(下称同法)之规定,向可疑人士盘查,合法。
遭盘查者,倘不表明身份 不据实陈报者,警察可依同法之规定,以强制方式带回派出所。
该批年轻人,态度有问题,想必背后有法律人扶持,才会如此嚣张。
警察依用枪规定,对空呛枪依法所许,且依其现场,那些人似乎不怕警员开枪,显见绝非善类。
再者,这群人已构成社会秩序维法之妨害秩序9详细条文得看法条),可依此来查办。
警方用枪可以,但唯一..........
开太多枪了,开枪者要倒楣了,
记过跑不了,
这也可悲,
被拔了牙的老虎,壮志难伸呀。
后记: 我并非警察,乃就事论事,是以法律人之观点而发表。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0-22 22:54 |
apply9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3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依我将来将成为警察大家族的一份子来说:
员警用枪时机适当,依照警械使用条例及警察职权行使法,其使用枪械的时机尚属合理。
如果真要挑剔,在于员警打电话时又无故对空鸣枪~~
因为对于已解除之危害,不该再使用警械制止~~
希望大家多多配合警察,他们也是很辛苦的在工作、维护社会治安、默默奉献的一群人~~
自己觉得很无辜,就阿撒力的拿出证件出来配合几秒钟的身分查验~~
警察又不会没事找事做,故意找百姓麻烦~~~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10-23 02:30 |
121296924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3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那警察已经被调到警备队了
好像开了9枪
看的出来后面已经有点情绪不稳
开枪发泄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10-23 19:23 |
r02890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6 鲜花 x80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警械使用条例:
第4条 警察人员执行职务时,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枪械:
      一、为避免非常变故,维持社会治安时。
      二、骚动行为足以扰乱社会治安时。
      三、依法应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脱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脱逃时。
      四、警察人员所防卫之土地、建筑物、工作物、车、船、航空器或他人之
          生命、身体、自由、财产遭受危害或胁迫时。
      五、警察人员之生命、身体、自由、装备遭受强暴或胁迫,或有事实足认
          为有受危害之虞时。
      六、持有凶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员告诫抛弃,仍不听从时。
      七、有前条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枪械不足以制止时。
      前项情形于必要时,得并使用其他经核定之器械。


第5条   警察人员依法令执行取缔、盘查等勤务时,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举动或高
      举双手,并检查是否持有凶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击之虞时,得依本
      条例规定使用警械。

第6条 警察人员应基于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枪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第7条 警察人员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灭者,应立即停止使用。
.
.
.

不知道该名员警依哪一条开枪?
也不知同意开枪者系如何解释?
小弟并非跟这些少年是同伙人,但还是想说说!
台湾的警察最为人诟病者莫过于素质差,连自己能不能开枪都不知道,最笨的是连找个开枪的理由都不会!
另外一点是开枪时是否考虑到无辜者的安全,殊不知台南有一起案例是员警对歹徒开枪却打死远在9楼的无辜者!!
还好警械使用条例未有处罚规定,也算是法律不周延的地方!

就如同大家说的就法律面与解释面来考量,小弟也是,别无他意!
更希望将来的警察不是只会拿无辜百姓开玩笑的人民保母!!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10-23 23:39 |
apply9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3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如果该名员警有『故意』伤害相对人或第三者~~
此时员警才须负赔偿责任~~
PS:依警械使用条例,只有『故意』的伤害行为必须负赔偿责任,对于『过失』或『重大过失』则不需负责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10-26 20:29 |
r02890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6 鲜花 x80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应考虑国赔法及警械使用条例之相关规定衡量应如何赔偿!!


[ 此文章被r028902在2008-10-30 21:17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10-28 11:35 |
apply9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3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知道我回答的问题出在哪了,让我重新说明吧~~
依照警械使用条例11条已清楚指出,其出故意之行为,赔偿机关对棋有求偿权。所以,我所站的立场是该为警违法+故意,则需自行赔偿费用。但是对于过失、重大过失则由政府机关负责赔偿。总结来说,负责赔偿的对象是不同的。
而基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情况,警械使用条例属特别法,而国赔法为普通法。依照国赔法第6条可得知,国家损害赔偿,本法及民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适用其他法律。因此,违法故意走警械使用条例之规定;过失或重大过失走国赔法。


[ 此文章被apply92在2008-10-30 10:40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8-10-30 02:32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543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