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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ji2007
2008-10-22 22:54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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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客觀事實觀之,警察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下稱同法)之規定,向可疑人士盤查,合法。
遭盤查者,倘不表明身份 不據實陳報者,警察可依同法之規定,以強制方式帶回派出所。 該批年輕人,態度有問題,想必背後有法律人扶持,才會如此囂張。 警察依用槍規定,對空嗆槍依法所許,且依其現場,那些人似乎不怕警員開槍,顯見絕非善類。 再者,這群人已構成社會秩序維法之妨害秩序9詳細條文得看法條),可依此來查辦。 警方用槍可以,但唯一.......... 開太多槍了,開槍者要倒楣了, 記過跑不了, 這也可悲, 被拔了牙的老虎,壯志難伸呀。 後記: 我並非警察,乃就事論事,是以法律人之觀點而發表。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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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y92
2008-10-23 02:30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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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將來將成為警察大家族的一份子來說:
員警用槍時機適當,依照警械使用條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其使用槍械的時機尚屬合理。 如果真要挑剔,在於員警打電話時又無故對空鳴槍~~ 因為對於已解除之危害,不該再使用警械制止~~ 希望大家多多配合警察,他們也是很辛苦的在工作、維護社會治安、默默奉獻的一群人~~ 自己覺得很無辜,就阿撒力的拿出證件出來配合幾秒鐘的身分查驗~~ 警察又不會沒事找事做,故意找百姓麻煩~~~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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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28902
2008-10-23 23:39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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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
第4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 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第5條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 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 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第6條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第7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 . . 不知道該名員警依哪一條開槍? 也不知同意開槍者係如何解釋? 小弟並非跟這些少年是同夥人,但還是想說說! 台灣的警察最為人詬病者莫過於素質差,連自己能不能開槍都不知道,最笨的是連找個開槍的理由都不會! 另外一點是開槍時是否考慮到無辜者的安全,殊不知台南有一起案例是員警對歹徒開槍卻打死遠在9樓的無辜者!! 還好警械使用條例未有處罰規定,也算是法律不周延的地方! 就如同大家說的就法律面與解釋面來考量,小弟也是,別無他意! 更希望將來的警察不是只會拿無辜百姓開玩笑的人民保母!!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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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y92
2008-10-26 20:29 |
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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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該名員警有『故意』傷害相對人或第三者~~
此時員警才須負賠償責任~~ PS:依警械使用條例,只有『故意』的傷害行為必須負賠償責任,對於『過失』或『重大過失』則不需負責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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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y92
2008-10-30 02:32 |
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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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我回答的問題出在哪了,讓我重新說明吧~~
依照警械使用條例11條已清楚指出,其出故意之行為,賠償機關對棋有求償權。所以,我所站的立場是該為警違法+故意,則需自行賠償費用。但是對於過失、重大過失則由政府機關負責賠償。總結來說,負責賠償的對象是不同的。 而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情況,警械使用條例屬特別法,而國賠法為普通法。依照國賠法第6條可得知,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適用其他法律。因此,違法故意走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過失或重大過失走國賠法。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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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y92
2008-10-30 02:47 |
1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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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r028902於2008-10-28 11:35發表的 : 1.朋友,你看影片不覺得這名員警很危險嗎??一個員警對這麼多青少年,再者警察依法盤查身分有錯嗎??在看到警察壓制其中一名少 年,其他年輕人蜂擁而上,這樣還沒有危險??你是要看到警察被打,受到傷害才要同情嗎??難怪現在社會狠多人對警察印象不佳, 都是自身缺少法律素養,以為警察故意找碴。 2.我第2次的回覆文,你有看仔細嗎??員警有違法+故意之行為才有賠償責任(這是針對員警的立場而言)。而對於過失、重大過失的違 法行為,員警本身不用負賠償責任,負賠償責任的是各級政府。所以不是有故意、過失、重大過失之違法行為皆要員警負責賠償。 也許是我表達的不清楚吧,但也感謝你的指教~~~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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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ark100
2008-10-30 21:56 |
1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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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中的青少年很清楚明顯的構成妨礙公務的要件(社維法)
有沒有達到刑法第135條的構成要件 就可能還要再研究一下 不過影片中以警方受到的威脅性來講 拔槍自衛是很合理的 至於開槍 是還有稍嫌過當..... 其實因該就先叫支援警力 全都帶回去載慢慢問就好了.... 回一下前面的網友 甚麼叫台灣的警察素質都很差!? 請不要甚麼都以自己的中心為出發點去想..... 那你是認為影片中的青少年就很對嚕?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