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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交換] 行政院訂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總說明
行政院訂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行政院 函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院臺法字第0970087013號

主旨:
訂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並定自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生效,請確實照辦。

說明:
檢送「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各1份。

院長 劉兆玄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使所屬公務員執行職務,廉潔自持、公正無私及依法行政,並提升政府之清廉形象,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務員: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三)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四)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五)請託關說: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三、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四、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五、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付費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

六、下列情形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
(一)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二)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七、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三)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八、公務員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九、公務員遇有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十、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十一、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知會或通知後,應即登錄建檔。

十二、公務員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十三、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公務員參加前項活動,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公務員參加第一項活動,如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前往。

十四、本規範所定應知會政風機構並簽報其長官之規定,於機關(構)首長,應逕行通知政風機構。

十五、公務員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如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機構。
機關(構)首長及單位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發現有財務異常、生活違常者,應立即反應及處理。

十六、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指派專人,負責本規範之解釋、個案說明及提供其他廉政倫理諮詢服務。受理諮詢業務,如有疑義得送請上一級政風機構處理。
前項所稱上一級政風機構,指受理諮詢機關(構)直屬之上一級機關政風機構,其無上級機關者,由該機關(構)執行本規範所規定上級機關之職權。
前項所稱無上級機關者,指本院所屬各一級機關。

十七、本規範所定應由政風機構處理之事項,於未設政風機構者,由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其首長指定之人員處理。

十八、公務員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九、各機關(構)得視需要,對本規範所定之各項標準及其他廉政倫理事項,訂定更嚴格之規範。

二十、本院以外其他中央及地方機關(構),得準用本規範之規定。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總說明

公務員為全體國民服務,使用及分配公共資源乃基於公共信任,為減少浪費公共資源及濫用公權力,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致力於政府公共服務倫理基礎工程之建設;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之反貪污及透明化工作小組建議,會員體應制定及落實執行有關公務員行為之法規,並檢討執行情形,均顯示重視公務倫理已成為國際趨勢及先進國家努力之目標。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確保所屬公務員執行職務時,能廉潔自持、公正無私、依法行政,並提升國民對於政府之信任及支持,爰參酌美、日、新加坡等國家公共服務者之行為準則及本院所訂「端正政風行動方案」有關防貪方面之內容,擬具「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揭示立法目的及核心價值,並表明本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員均有本規範之適用。(第一點)

二、界定本規範有關「公務員」、「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正常社交禮俗標準」、「公務禮儀」及「請託關說」等用詞定義。(第二點)

三、揭示公務員應依法行政,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並迴避利益衝突。(第三點)

四、為明確依循標準,使公務員進退有據,爰規定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之限制及遇有請託關說之處理程序。(第四點至第十點)

五、政風機構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簽報登錄程序。(第十一點)

六、重申公務員兼職行為之原則禁止。(第十二點)

七、公務員參與演講等活動,其支領鐘點費或稿費之標準、限制及程序。(第十三點)

八、機關首長面對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時,應踐行之程序。(第十四點)

九、公務員應妥善處理個人財務,並責成主管落實品操考核。(第十五點)

十、各機關(構)應指派專人負責倫理諮詢服務,並界定「上一級政風機構」及「上級機關」之意涵。(第十六點)

十一、機關(構)未設政風機構時,相關業務由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其首長指定之人員處理。(第十七點)

十二、違反本規範時,依現有相關規定懲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第十八點)

十三、授權各機關(構)對於本規範所定之各項標準及其他廉政倫理事項,得另訂更嚴格之規範。(第十九點)

十四、本院以外其他中央及地方機關(構)得準用本規範之規定。(第二十點)



資料來源:行政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8-07-08 1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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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分享這資訊囉~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7-16 1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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