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喔...
1.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的优先使用以何者为优先?
因为在补习班的书上,有看到"定限物权有限制完全物权之作用,其效力较优"
但是,依民法762:同一物之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归属于一人者,其他物权因混同而消灭.
根据老师的说法,其他物权是指定限物权......
这样书上所写的和法条的意思是不是有矛盾???
还是我意会错误呢?
2.民法983:不得结婚者,有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同者
那么,寡嫂与小叔为什么可以结婚?
嫂嫂是二亲等旁系姻亲(平辈),叔叔是三亲等旁系血亲(长辈).......对吗?
3.借贷和寄托有何不同呢?
消费寄托v.s.法定寄托v.s.意定寄托....有什么判断标准吗?
4.民法128:....以不行为为目的之请求权,自为行为时起算.(竞业禁止条款...老师说的)
何谓"以不行为为目的之请求权"呢?
能否麻烦举例说明一下呢?
以上四题麻烦大大帮忙一下
剩下最后几天...一起加油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