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44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elthine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法緒問題123
表情 請問一下喔...

1.完全物權和定限物權的優先使用以何者為優先?

因為在補習班的書上,有看到"定限物權有限制完全物權之作用,其效力較優"

但是,依民法762: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
根據老師的說法,其他物權是指定限物權......

這樣書上所寫的和法條的意思是不是有矛盾???
還是我意會錯誤呢?


2.民法983:不得結婚者,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那麼,寡嫂與小叔為什麼可以結婚?

嫂嫂是二親等旁系姻親(平輩),叔叔是三親等旁系血親(長輩).......對嗎?


3.借貸和寄託有何不同呢?

消費寄託v.s.法定寄託v.s.意定寄託....有什麼判斷標準嗎?



4.民法128:....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競業禁止條款...老師說的)
何謂"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呢?
能否麻煩舉例說明一下呢?



以上四題麻煩大大幫忙一下


剩下最後幾天...一起加油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7-12-16 22:24 |
skydragon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鮮花 x2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完全物權:可以享有全面支配物之利用與價值之利用的權力。例如:所有權
定限物權:僅在特定限度內對於標的物支配之權力,具有限制所有權之作用。例如:所有權以外之其他物權
定限物權並有限制所有權之作用,因此又稱為限制物權,其效力 較所有權為強


2.民法983第一項規定,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輩份不相同者,不 能結婚。故依反面解釋,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若"輩份相同"則可以結婚 不過這題有一點爭議

3.
寄託就是把自己物品交付給他人保管,他人同意為你保管物品的契約,寄託契約可以是有償,也可以是無償
借貸有分使用借貸和消費借貸..(使用借貸正常使用下不會減少標的物的質或量
消費借貸是使用會減少標的物的質或量)   就是沒錢借錢 沒物借物

4.請求權依其性質區分為作為及不作為
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就是要不作為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 (by 霞客) | 理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17 10:42 |
06110606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鮮花 x10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哇~~樓上大大好詳細的解釋啊~~

謝謝厚~~那我就收下囉~~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478巷20 | Posted:2007-12-17 11:05 |
shitman093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補充一下第2題:

寡嫂與小叔:這個小叔不是指叔叔,而是指死去哥哥的弟弟,舉個例子來解釋好了:

有個人叫甲,甲的哥哥是乙,乙的配偶是丙,所以丙對甲的稱呼就是"小叔",甲對丙的稱呼就叫"大嫂"。

所以那題就如skydragon大大說的那樣解,丙跟甲的關係是2親等旁系姻親,但是它們輩分相當(親等是偶數就是輩分相當,親等是奇數就是輩分不相當),所以結婚ok的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 (by 霞客) | 理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7-12-18 22:46 |
elthine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原來小叔不是叔叔喔.....

表情

整個豁然開朗了~~~

謝謝!!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7-12-19 14:1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132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