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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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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請教稅務法規問題??
甲之負債情形如下: (1)於92年向某乙借款30萬未設抵押;(2)93年向銀行辦抵押借款100萬;
                (3)94年積欠地價稅5萬;(4)94年積欠土增稅10萬,均未償還,請問甲償還債務之優先順序
解答為:4>2>3>1


疑問:稅捐優先受償權,順序應該是:土增稅、地價稅、房屋稅>抵押權>稅捐>普通債權 吧?!

   我認為的順序:4>3>2>1,  請有考稅法的高手,指點一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7-09-14 1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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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稅捐稽徵法第六條規定
97年1/12修法前
優先受償順序:土增稅>特別債權(抵押權)>一般稅捐>普通債權
所以可說明解答為:4>2>3>1的理由。

修法後,稅捐優先受償規定,擴及到房屋稅跟地價稅,此可說明
「我認為的順序:4>3>2>1」,此時4跟3應並列同等地位。

p.s.我非高手^^",如有錯誤請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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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7-09-15 09: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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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考選部的網站,確定是95年地方特考三等題目,在還沒修法前啦... 表情
感謝大大的說明,背新法就好了,別再想過去的答案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7-09-15 16: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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