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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229
2007-09-14 18:04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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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負債情形如下: (1)於92年向某乙借款30萬未設抵押;(2)93年向銀行辦抵押借款100萬;(3)94年積欠地價稅5萬;(4)94年積欠土增稅10萬,均未償還,請問甲償還債務之優先順序 解答為:4>2>3>1 疑問:稅捐優先受償權,順序應該是:土增稅、地價稅、房屋稅>抵押權>稅捐>普通債權 吧?! 我認為的順序:4>3>2>1, 請有考稅法的高手,指點一下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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