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生活休闲
休闲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国考&法律
生活医学
运动体育
单车讨论
钓鱼讨论
旅游讨论
天文观星
摄影分享
图片分享
数位影视
笑话集锦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法律讨论
»
酒驾骑车肇事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7036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markking
级别:
小人物
x1
x40
分享:
▼
x
0
[求助] 酒驾骑车肇事
请帮忙无助的我并提供意见!!!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markking在2008-07-16 09:02重新编辑 ]
我的自言自语~~
x
0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
2007-09-08 04:17 |
WanLee
级别:
知名人士
x42
x3857
分享:
▲
▼
甲方:我方 , 乙方:行人 , 丙方:车辆。
一.行人应行走于人行道,无人行道应紧靠路边行走。
车辆因违规停车,导致肇事需负相当之连带赔偿责任。
丙方说乙方立于快车道,愿作证吗?或有记载于笔录吗?
〈所谓白线内外,是指快车道与慢车道〉。
二.对已方:过失伤害,对丙方:毁损,对法律:公共危险罪。
三.与乙、丙方各别谈判。乙方:1.医药费〈请乙方提供收据〉,
2.因伤无法工作之损失,3.精神抚慰费。
丙方:车辆修复费。
四.与乙、丙方各别和解。可至乡镇区公所调解委员会,
申请调解,效力等同法院。
五.视内容而定,乙方并无触法,因每人多会有利于自己之供述。
以上仅供参考,希望有所帮助。
[ 此文章被WanLee在2007-09-08 17:36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 (by SaintChris) | 理由:
感谢分享^^
x
1
[1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
2007-09-08 07:29 |
paiba
级别:
路人甲
x0
x2
分享:
▲
▼
刚好路过看到...
这是车祸典型的例子..
重点:车子部份,5000元给对方,和解书写一下就和解掉了..也不用跑调解会
0.52还不会构成公共危险罪(目前法令定义呼气值为0.55 mg/l),受害人自事故发生6个月内可提出过失伤害告诉,刑期为6个月以下有
期徒刑,得并科罚金.属告诉乃论,换句话说,只要与对方达成和解,整件事就解决掉了.
在和解的过程要注意一个重点:和解的金额务必包含机车强制险,否则当对方拿收据到保险公司申请强制险后,保险公司会再向你阿公
追偿.
至于你阿公的伤势可以拿诊断书跟收据到被撞到那台车子的保险公司申请强制险..因为强制险采无过失主义..也不会因为你阿公喝酒
而被拒绝或追偿.
注意这几个重点啰....也希望以上的资讯对你能有些帮助....
一个刚好路过的保险公司理赔人员...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 (by SaintChris) | 理由:
感谢分享^^~
x
1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7-09-08 23:52 |
王飞鸿
级别:
小人物
x0
x16
分享:
▲
▼
内容看了一下这件事故应该警方已处理了,所以不是当场和解书一写就可以化掉酒驾的责任,且本案有人受伤才是重点,再说哪有人酒驾肇事后有那么机伶应变,立即掌控全局采取和解措施,再说自己都受伤了,而受伤的人也没那么”好乔”,就算双方尚协议中暂不报案,但就因事故现场可能妨碍交通,总有热心的路过民众会帮你打110或119,然后警察就冒出来了,总之没那么好乔的。
言归正传了
一、酒驾(0.52)骑车肇事,「刑法185-3只规定服用毒品、麻醉药品、酒类或其他相类之物,不能安全驾驶交通动力工具」又没有说
酒测值多少,所以有肇事就成为「不能安全驾驶」的认定,所以一定要移送公共危险罪由法院裁定,至于没有肇事的才采用0.55
酒测为移送标准。
二、行人站立白线内外有无分别吗?:所指「白线」大概是指最外侧的路面边线吧!其实撞到了人多少都有肇责,再说道路交通安全
规则94-3规定驾驶人应注意车前状况,并随时采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总不能说对方有违规在先而不管他吧,至于赔多少除了第一
位大哥所讲的条列均是,然后法官再视行人违规程度来过失相抵,少赔一点罢了;不过希望不要走到这个节骨眼,除非对方「开
天价」,建议开庭前完成和解最好,法官大人会很高兴。
三、和解:去调解会最好,自行与对方和解后(碰到君子可以)虽然各执一纸和解书,但有人反悔还是照告不误(遇到小人),让你
再拿和解书向检座或法官说明,所以根本之道还是到调解会报到,调解委员会很高兴,因为他们会有调解绩效;调解会会将调解
成案资料送至法院,假如小人再告你是会被打枪的。我建议你父亲伤势可以的话,先至调解会提出调解申请,不要让对方主动提
出,免得将来出庭落人口实。
四、据我所知,法官对于酒驾初犯如有悔意还算不错,可能判你捐赠公益二万,然后去监理站缴0.52的罚单,大概3万吧!附带扣照2
年。
五、强制险采无过失主义..?:如果你阿公可以申请到强制险的话,那你家就是〝大卡的〞。听说酒驾、无照是不赔的。或许每家保
险公司认定都不一样,也许是遇到〝大卡的〞如立尾、民怠、黑稻…等会采无过失主义赔钱做公关,如遇上〝小卡的〞即无人事
关系背景的善良市井小民就省了,因为酒驾是犯罪行为,既是犯罪哪有理赔的道理,唉!这个社会就是这样助强不助弱,公平正
义何日到来。
最后只能奉劝大家真的不要酒后驾车,害人害己。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 (by SaintChris) | 理由:
感谢分享
x
1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7-09-11 08:22 |
wolf0001
级别:
路人甲
x0
x1
分享:
▲
▼
三楼的大大说的是,
五、强制险采无过失主义..?:如果你阿公可以申请到强制险的话,那你家就是〝大卡的〞。听说酒驾、无照是不赔的。或许每家保险公司认定都不一样,也许是遇到〝大卡的〞如立尾、民怠、黑稻…等会采无过失主义赔钱做公关,如遇上〝小卡的〞即无人事 关系背景的善良市井小民就省了,因为酒驾是犯罪行为,既是犯罪哪有理赔的道理,唉!这个社会就是这样助强不助弱,公平正义何日到来。
据我了解强制险是不理赔酒驾的案件的(要看保险契约内容),除非有投保酒驾险(不知道那家保险公司有这项车险产品,好像只有汽车才有)。至于酒后驾车肇事部分,要看法官怎么判,在高雄大都可以易科罚金,金额大都是3万以上起跳,所以你家人这摊可要花不少钱,还是酒后不驾车,驾车不喝酒才是上上之道喔。
x
1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7-10-07 13:31 |
facerig
级别:
小人物
x0
x30
分享:
▲
一般重要的是要诚意,也就是人的表现和金钱。
如果不清楚这些事,那么就会有很多问题。
以命理论命,不涉及任何人为观感说明。
x
1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7-10-08 01:27 |
MyChat 数位男女
»
法律讨论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72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