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911 個閱讀者
04:00 ~ 4:30 資料庫備份中,需等較久的時間,請耐心等候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clover21080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消費問題
如果買了一副眼鏡
只付了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7-06-20 13:05 |
eewq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只是定金被沒收作為不履約之損害賠償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06-24 15:54 |
yule3200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鮮花 x1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會違法吧..
有那麼嚴重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索尼So-net網 | Posted:2007-09-01 02:19 |
jencen3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民法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如果是量身訂做有度數的近視眼鏡,你不去取那麼老闆就不能賣給別人,平白無故遭受損失,照講除定金沒收外,還應該向你主張違約金,所以既然訂了就不要三心兩意,以免雙方損失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07-11-28 22:22 |
lai260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民法
第 248 條 (收受訂金之效力)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第 249 條 (定金之效力)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12-13 08:08 |
聿嵐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13 鮮花 x56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沒有違法的問題~~
犯罪、違法是刑法的範疇
大大別想的太嚴重
頂多就沒收訂金而已~~~ 表情


祝大家金榜題名~
別忘了給樓主鼓勵的獻花及推薦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04-04 17:47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16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