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92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clover21080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消费问题
如果买了一副眼镜
只付了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7-06-20 13:05 |
eewq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只是定金被没收作为不履约之损害赔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06-24 15:54 |
yule3200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鲜花 x1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会违法吧..
有那么严重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索尼So-net网 | Posted:2007-09-01 02:19 |
jencen3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民法规定,订约当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时,推定其契约成立。契约因可归责于付定金当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定金不得请求返还。当事人得约定债务人于债务不履行时,应支付违约金。

如果是量身订做有度数的近视眼镜,你不去取那么老板就不能卖给别人,平白无故遭受损失,照讲除定金没收外,还应该向你主张违约金,所以既然订了就不要三心两意,以免双方损失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07-11-28 22:22 |
lai260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民法
第 248 条 (收受订金之效力)
        订约当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时,推定其契约成立。

第 249 条 (定金之效力)
        定金,除当事人另有订定外,适用左列之规定:
        一、契约履行时,定金应返还或作为给付之一部。
        二、契约因可归责于付定金当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定金不得请求
          返还。
        三、契约因可归责于受定金当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时,该当事人应加
          倍返还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约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定金应返还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12-13 08:08 |
聿岚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13 鲜花 x5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没有违法的问题~~
犯罪、违法是刑法的范畴
大大别想的太严重
顶多就没收订金而已~~~ 表情


祝大家金榜题名~
别忘了给楼主鼓励的献花及推荐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04-04 17:4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55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