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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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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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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釣魚告侵權.........著作權以刑逼民
年中存了點錢 在網路以競標方式4千元購得一台二手已使用4年VCD點歌機(機器中附贈一片vcd光碟).在使用不滿意的情況下也以原物一件不少網路拍賣轉讓.未料署名常夏因音樂公司魏姓員工以面交為由會警埋伏逮捕至警局.手拷直送地檢署.因為這片光碟檢察官以限制住居.擇日開庭當場釋放.(時間為當日下午2時至晚上10時)
開了2次 偵查庭 .因為從未上過法院 檢察官陳立偉以命令口吻 只準他問我答 結果提起公訴.說也奇怪法警在庭外直促雙方和解.因為本人認為既非本人盜版 不偷不搶為何和解認罪?
提起公訴 法條為: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 .第3項
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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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11-19 1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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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是一定要上訴的~既然被判有罪~
我不知道一審時,妳有沒有找律師?不用怕沒錢,可透過法律扶助機制,主要是我覺得妳這邊似乎沒有好好的辯護,如果只有一片光碟,又能交代買賣的相關過程,應該會有很多辯駁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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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11-20 2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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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與否,不是行為人說說就算,是要以一般社會通念以及客觀事實加以判斷...所以您的不服,實無理由。不過,也可由此得知,您並沒有提出對自己有利的事証。

著作權法以刑逼民?不是這樣說的吧...刑事上有沒有責任,跟民事上要不要賠償是兩回事,而且就算有了有罪判決,民事賠償責任也是要負擔的!以刑逼民不是這樣用的啦~

上訴?一定要的,而且要請律師...

下面是引用Spsb於2006-11-20 20:56發表的 :
主要是我覺得妳這邊似乎沒有好好的辯護
有同感...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6-11-21 00:48 |
長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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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SaintChris於2006-11-21 00:48發表的 :
明知與否,不是行為人說說就算,是要以一般社會通念以及客觀事實加以判斷...所以您的不服,實無理由。不過,也可由此得知,您並沒有提出對自己有利的事証。

著作權法以刑逼民?不是這樣說的吧...刑事上有沒有責任,跟民事上要不要賠償是兩回事,而且就算有了有罪判決,民事賠償責任也是要負擔的!以刑逼民不是這樣用的啦~

上訴?一定要的,而且要請律師...
.......
+1票喔,這個過程中,沒有敘述到你的辯護過程喔,可以參考上面的大大說的,
找個律師為自己辯護一下,維護自己的權利喔


打狗精神~~南部前打&遠投
除了小黑............其他都是外道魚
老縮老縮不要跑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11-21 09:26 |
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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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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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樓上2位大大的回覆及版主大大

版主大大提到"明知"不是行為人說了算.但檢察官.法官是否要提出證明.證明行為人"明知"否則法官就是自由心證.法律不是要講求證據的嗎? 豈可憑一句抽象的"明知"就可判決行為人有期徒刑六個月.覺得真是欺人太甚!   惡法!

本人是一般消費者.不同的是購買二手點歌機 不合用即轉賣而已.單純的網路轉賣行為(不知當時所購買所附的唯一片光碟是盜版)   非店家商業行為 法律即以刑事案件提起公訴.這不是以刑法逼民 不然是什麼?一路走來從警局.檢察官.甚至於仲裁者的法官 任你如何辯駁都不理會你(不知道是否沒請律師的原故).且都是同一口徑要求你與告訴人"和解" 不和解就判刑.難道只有"和解"一途才能解決問題嗎?(和解即是認罪賠錢)
對於"一般社會通念"的認定.此一詞適當嗎?適用全民嗎?含糊的名詞!就可判刑六個月!試問天理何在?
我找了很多討論網站甚至於張忠信著作權討論網站 清一色都是和解解決或鼓勵和解!
如果都能和解是不是大家可以轉行當告訴人 鈔票輕鬆賺且可觀!

上訴是一定要的.不知道是否可以上訴至最高法院?
現在終於了解法律是保護懂法的人.不是保護不懂法的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11-21 1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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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大明於2006-11-21 17:25發表的 :
版主大大提到"明知"不是行為人說了算.但檢察官.法官是否要提出證明.證明行為人"明知"否則法官就是自由心證.法律不是要講求證據的嗎? 豈可憑一句抽象的"明知"就可判決行為人有期徒刑六個月.覺得真是欺人太甚!   惡法!

哇...這方面要跟您解釋的話,可以讓我寫個幾百字、幾千字是一定的!所以我簡單扼要的說一下,您想要無罪,就是要打這個「明知」~ 但是您所表現出來的,跟檢察官所提供的事証,在法官的檢視下已經成為了「明知」。(雖然您明明不知)而且依我看來,很有可能是您的辯論技巧,把您自己推向「明知」的陷阱中的~ 然而這點我不清楚,因為辯論時我不在,但是會被判決成立,那就要先注意自己哪裡會讓法官形成「明知」的心証...

此外,法官本來就是自由心証,您會這樣敘述「自由心証」,那是因為「自由心証」的涵義不同於字面上的解釋,要解釋這個,也可以寫一篇論文了!總之,很多記者不懂法律,也跟您這樣的運用,但實際上卻是錯誤的,順帶一提爾。

再來關於以刑逼民部分...其實,著作權法本來就是刑事責任,而且並沒有區分營利與否、商業行為與否~會要和解,也是想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不然提起公訴後,告訴人一樣可以附帶民事求償,錢一樣不會少。至於在過程中,警察不甩您是當然,這不用太care~ 檢察官也不甩,那就不太幸運,就要開始注意為什麼不被理睬?!如果連法官都不甩的話,那注定是有罪了...

一般社會通念,本來就是要適用於一般社會大眾,才會有這樣的名詞,要如何去判斷他?是需要法學素養加上專業知識才能做出來的,當然在case by case的時候,一定會有不能適用的餘地,但那個時候就必須要提出反證證明,而這就是您的責任。如果沒有這樣做,忽視了自己的權利,那法律是不會保護您的!

鼓勵和解,還是要case by case...因為告訴人也很聰明,有勝算才會有動作。而且往往還是由檢察官提起公訴,更減少告訴權人的心力花費~ 要怪,只能怪台灣的著作權法完全是為商人設計,有很大的陷阱、很容易犯的錯誤。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6-11-22 0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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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版主用心的回覆
(台灣的著作權法.完全是為商人設計,有很大的陷阱、很容易犯的錯誤!)


試問這部著作權法臺灣究竟有幾個人能懂?相信法官也未必會懂.......何況一般老百姓...

再來著作權法是刑事責任,而且並沒有區分營利與否、商業行為與否 .......這樣是否公平? 因為法條中有"意圖散佈"一詞     沒有商業行為當然沒有意圖 和有商業行為意圖 同樣是刑事責任! 只有一片光碟可以稱為散佈嗎?可否請教版主 過失與故意.意圖是否也可解釋成同樣意思?

如此的著作權法以刑逼民! 賣一台點歌機和轉賣一台點歌機有何不同?告訴人有何損失?如有損失大可訴求民事賠償 .以刑法逼迫.......動輒要求數十萬和解金.這不是吃人夠夠嗎?著作權法以刑逼民再加上法官...判刑6個月(只為了一張光碟) 不知道社會的公道 正義何存!!老百姓是否要自求多福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11-22 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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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會勸說和解是很理所當然的,一片盜版光碟的辨識性必然很差,除非能製作的與正版光碟無異,例如有的盜版XP仿製微軟的雷射印記以及盒子,用OEM版本的外觀販售給中小企業。更基本的辨識方式,就是看這片光碟是燒錄成品或是壓製成品,如果資料面是銀色、金色之壓製成品,則能辯駁,而且能用壓製方式製作,可能背後有集團運作。倘若為藍色、綠色、黃色(類似金色,會有燒錄痕)之燒錄成品,則必為盜版。
而我想這方面,當事人很容易陷於不利狀態,勸和解其實有時候很不得已,因為「明知」的判定,很像是機率極小的賭博,只要不利的部分多一點,大概就會輸。
因此,妳應該找個律師幫妳評估一下客觀要件,上訴、和解請求輕判都是比較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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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11-22 12:42 |
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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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大大
謝謝您的意見.畢竟一般人無法有像您一樣的專業常識.其實不瞞您說今年我犯太歲.鐵齒的我不得不信了.
和解其實不是不可.起訴第一次開庭法官要求和解.您知道嗎?告訴人竟然獅子大開口要求42萬和解.法官也向告訴人說他只有一片光碟片!當場我就向法官說我不願私下和解.乾脆把我抓去關算了!這樣這一庭就結束了
最後審理庭2法官2檢察官.還是要求和解.告訴人後來改口12萬和解!.......
這是什麼樣的世界 ? 什麼樣的法律 ? 如果是您 甘心嗎? 法律還能相信嗎?沒有遇到您絕對不相信!我真的是見鬼了.已判6個月雖可易科罰金.但一定要上訴 到時候再說吧!唉無奈 比作奸氾科還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11-22 1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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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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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現在那個鳥政府
為了什麼保不保智慧財產權
就任意大肆屠殺不經意犯罪
甚至微量販罪者
若真的是要取締非法下載論壇那就算了..
但真正盜版地下光碟工廠(XYZ.還有其他很多家)在官商勾結下不知道生存多久了
要不被關的方法只有和解一途
當要與原告廠商和解時
那些廠商只會自以為是的獅子大開口要多少和解金(金額必開10萬起跳)
也不該想想自己為甚麼自己的產品沒有多少人願意花錢去買
而寧願去網路下載
他們自己又花多少心思在製作上面?
是否該檢討自己的產品有沒有那價值所在?
就只知道向這些不經意犯罪的小市民...有些甚至是家境貧寒的學生
一時哪湊得出這10幾萬和解金?
這條法律又被改成:非告訴乃論罪...就是檢察官可以直接提告訴的罪(俗稱公訴罪)
傷害罪都只是"告訴乃論罪了"
為甚麼侵權卻被制定成非告訴乃論罪?
這些廠商受的損失有比一個人嚴重受傷甚至有生命危險(這樣都只是告訴乃論罪而已) 還多嗎?
現在修改的似乎只偏袒在原廠...毫無人情可言
何謂法理不外乎人情?
要遏止盜版也不是這樣不分輕重一律砍殺吧
自以為是的修法
治標不致本..只會讓人性繼續沉淪


目前隨身配備:
電腦:p4 1.6g
手機:BenQ M580黑,MOTO C305黑
機車:Kymco 奔騰G4SR紅黑
缺門:mp3
大學在學就讀中...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6-12-20 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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