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告侵權.........著作權以刑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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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大明
2006-11-19 16:58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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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存了點錢 在網路以競標方式4千元購得一台二手已使用4年VCD點歌機(機器中附贈一片vcd光碟).在使用不滿意的情況下也以原物一件不少網路拍賣轉讓.未料署名常夏因音樂公司魏姓員工以面交為由會警埋伏逮捕至警局.手拷直送地檢署.因為這片光碟檢察官以限制住居.擇日開庭當場釋放.(時間為當日下午2時至晚上10時)
開了2次 偵查庭 .因為從未上過法院 檢察官陳立偉以命令口吻 只準他問我答 結果提起公訴.說也奇怪法警在庭外直促雙方和解.因為本人認為既非本人盜版 不偷不搶為何和解認罪?
提起公訴 法條為: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 .第3項
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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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psb
2006-11-20 20:56
1樓
  
上訴是一定要上訴的~既然被判有罪~
我不知道一審時,妳有沒有找律師?不用怕沒錢,可透過法律扶助機制,主要是我覺得妳這邊似乎沒有好好的辯護,如果只有一片光碟,又能交代買賣的相關過程,應該會有很多辯駁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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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aintChris
2006-11-21 00:48
2樓
  
明知與否,不是行為人說說就算,是要以一般社會通念以及客觀事實加以判斷...所以您的不服,實無理由。不過,也可由此得知,您並沒有提出對自己有利的事証。

著作權法以刑逼民?不是這樣說的吧...刑事上有沒有責任,跟民事上要不要賠償是兩回事,而且就算有了有罪判決,民事賠償責任也是要負擔的!以刑逼民不是這樣用的啦~

上訴?一定要的,而且要請律師...

下面是引用Spsb於2006-11-20 20:56發表的 :
主要是我覺得妳這邊似乎沒有好好的辯護
有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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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長仔
2006-11-21 09:26
3樓
  
下面是引用SaintChris於2006-11-21 00:48發表的 :
明知與否,不是行為人說說就算,是要以一般社會通念以及客觀事實加以判斷...所以您的不服,實無理由。不過,也可由此得知,您並沒有提出對自己有利的事証。

著作權法以刑逼民?不是這樣說的吧...刑事上有沒有責任,跟民事上要不要賠償是兩回事,而且就算有了有罪判決,民事賠償責任也是要負擔的!以刑逼民不是這樣用的啦~

上訴?一定要的,而且要請律師...
.......
+1票喔,這個過程中,沒有敘述到你的辯護過程喔,可以參考上面的大大說的,
找個律師為自己辯護一下,維護自己的權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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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大明
2006-11-21 17:25
4樓
  
感謝樓上2位大大的回覆及版主大大

版主大大提到"明知"不是行為人說了算.但檢察官.法官是否要提出證明.證明行為人"明知"否則法官就是自由心證.法律不是要講求證據的嗎? 豈可憑一句抽象的"明知"就可判決行為人有期徒刑六個月.覺得真是欺人太甚!   惡法!

本人是一般消費者.不同的是購買二手點歌機 不合用即轉賣而已.單純的網路轉賣行為(不知當時所購買所附的唯一片光碟是盜版)   非店家商業行為 法律即以刑事案件提起公訴.這不是以刑法逼民 不然是什麼?一路走來從警局.檢察官.甚至於仲裁者的法官 任你如何辯駁都不理會你(不知道是否沒請律師的原故).且都是同一口徑要求你與告訴人"和解" 不和解就判刑.難道只有"和解"一途才能解決問題嗎?(和解即是認罪賠錢)
對於"一般社會通念"的認定.此一詞適當嗎?適用全民嗎?含糊的名詞!就可判刑六個月!試問天理何在?
我找了很多討論網站甚至於張忠信著作權討論網站 清一色都是和解解決或鼓勵和解!
如果都能和解是不是大家可以轉行當告訴人 鈔票輕鬆賺且可觀!

上訴是一定要的.不知道是否可以上訴至最高法院?
現在終於了解法律是保護懂法的人.不是保護不懂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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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aintChris
2006-11-22 00:21
5樓
  
下面是引用大明於2006-11-21 17:25發表的 :
版主大大提到"明知"不是行為人說了算.但檢察官.法官是否要提出證明.證明行為人"明知"否則法官就是自由心證.法律不是要講求證據的嗎? 豈可憑一句抽象的"明知"就可判決行為人有期徒刑六個月.覺得真是欺人太甚!   惡法!

哇...這方面要跟您解釋的話,可以讓我寫個幾百字、幾千字是一定的!所以我簡單扼要的說一下,您想要無罪,就是要打這個「明知」~ 但是您所表現出來的,跟檢察官所提供的事証,在法官的檢視下已經成為了「明知」。(雖然您明明不知)而且依我看來,很有可能是您的辯論技巧,把您自己推向「明知」的陷阱中的~ 然而這點我不清楚,因為辯論時我不在,但是會被判決成立,那就要先注意自己哪裡會讓法官形成「明知」的心証...

此外,法官本來就是自由心証,您會這樣敘述「自由心証」,那是因為「自由心証」的涵義不同於字面上的解釋,要解釋這個,也可以寫一篇論文了!總之,很多記者不懂法律,也跟您這樣的運用,但實際上卻是錯誤的,順帶一提爾。

再來關於以刑逼民部分...其實,著作權法本來就是刑事責任,而且並沒有區分營利與否、商業行為與否~會要和解,也是想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不然提起公訴後,告訴人一樣可以附帶民事求償,錢一樣不會少。至於在過程中,警察不甩您是當然,這不用太care~ 檢察官也不甩,那就不太幸運,就要開始注意為什麼不被理睬?!如果連法官都不甩的話,那注定是有罪了...

一般社會通念,本來就是要適用於一般社會大眾,才會有這樣的名詞,要如何去判斷他?是需要法學素養加上專業知識才能做出來的,當然在case by case的時候,一定會有不能適用的餘地,但那個時候就必須要提出反證證明,而這就是您的責任。如果沒有這樣做,忽視了自己的權利,那法律是不會保護您的!

鼓勵和解,還是要case by case...因為告訴人也很聰明,有勝算才會有動作。而且往往還是由檢察官提起公訴,更減少告訴權人的心力花費~ 要怪,只能怪台灣的著作權法完全是為商人設計,有很大的陷阱、很容易犯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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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大明
2006-11-22 09:25
6樓
  
謝謝版主用心的回覆
(台灣的著作權法.完全是為商人設計,有很大的陷阱、很容易犯的錯誤!)


試問這部著作權法臺灣究竟有幾個人能懂?相信法官也未必會懂.......何況一般老百姓...

再來著作權法是刑事責任,而且並沒有區分營利與否、商業行為與否 .......這樣是否公平? 因為法條中有"意圖散佈"一詞     沒有商業行為當然沒有意圖 和有商業行為意圖 同樣是刑事責任! 只有一片光碟可以稱為散佈嗎?可否請教版主 過失與故意.意圖是否也可解釋成同樣意思?

如此的著作權法以刑逼民! 賣一台點歌機和轉賣一台點歌機有何不同?告訴人有何損失?如有損失大可訴求民事賠償 .以刑法逼迫.......動輒要求數十萬和解金.這不是吃人夠夠嗎?著作權法以刑逼民再加上法官...判刑6個月(只為了一張光碟) 不知道社會的公道 正義何存!!老百姓是否要自求多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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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psb
2006-11-22 12:42
7樓
  
實務上會勸說和解是很理所當然的,一片盜版光碟的辨識性必然很差,除非能製作的與正版光碟無異,例如有的盜版XP仿製微軟的雷射印記以及盒子,用OEM版本的外觀販售給中小企業。更基本的辨識方式,就是看這片光碟是燒錄成品或是壓製成品,如果資料面是銀色、金色之壓製成品,則能辯駁,而且能用壓製方式製作,可能背後有集團運作。倘若為藍色、綠色、黃色(類似金色,會有燒錄痕)之燒錄成品,則必為盜版。
而我想這方面,當事人很容易陷於不利狀態,勸和解其實有時候很不得已,因為「明知」的判定,很像是機率極小的賭博,只要不利的部分多一點,大概就會輸。
因此,妳應該找個律師幫妳評估一下客觀要件,上訴、和解請求輕判都是比較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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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大明
2006-11-22 14:48
8樓
  
樓上大大
謝謝您的意見.畢竟一般人無法有像您一樣的專業常識.其實不瞞您說今年我犯太歲.鐵齒的我不得不信了.
和解其實不是不可.起訴第一次開庭法官要求和解.您知道嗎?告訴人竟然獅子大開口要求42萬和解.法官也向告訴人說他只有一片光碟片!當場我就向法官說我不願私下和解.乾脆把我抓去關算了!這樣這一庭就結束了
最後審理庭2法官2檢察官.還是要求和解.告訴人後來改口12萬和解!.......
這是什麼樣的世界 ? 什麼樣的法律 ? 如果是您 甘心嗎? 法律還能相信嗎?沒有遇到您絕對不相信!我真的是見鬼了.已判6個月雖可易科罰金.但一定要上訴 到時候再說吧!唉無奈 比作奸氾科還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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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fbiwbi
2006-12-20 02:12
9樓
  
覺得現在那個鳥政府
為了什麼保不保智慧財產權
就任意大肆屠殺不經意犯罪
甚至微量販罪者
若真的是要取締非法下載論壇那就算了..
但真正盜版地下光碟工廠(XYZ.還有其他很多家)在官商勾結下不知道生存多久了
要不被關的方法只有和解一途
當要與原告廠商和解時
那些廠商只會自以為是的獅子大開口要多少和解金(金額必開10萬起跳)
也不該想想自己為甚麼自己的產品沒有多少人願意花錢去買
而寧願去網路下載
他們自己又花多少心思在製作上面?
是否該檢討自己的產品有沒有那價值所在?
就只知道向這些不經意犯罪的小市民...有些甚至是家境貧寒的學生
一時哪湊得出這10幾萬和解金?
這條法律又被改成:非告訴乃論罪...就是檢察官可以直接提告訴的罪(俗稱公訴罪)
傷害罪都只是"告訴乃論罪了"
為甚麼侵權卻被制定成非告訴乃論罪?
這些廠商受的損失有比一個人嚴重受傷甚至有生命危險(這樣都只是告訴乃論罪而已) 還多嗎?
現在修改的似乎只偏袒在原廠...毫無人情可言
何謂法理不外乎人情?
要遏止盜版也不是這樣不分輕重一律砍殺吧
自以為是的修法
治標不致本..只會讓人性繼續沉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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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awman0099
2006-12-24 11:02
10樓
  
站在法院的立場上而言,法官其實已經是對你手下留情了,雖然我不知道開庭的情形,但是法官只是站在法律授權的立場上為國家執行公權力,我相信目前的法官,應該都是不會有偏袒於任一方之情形的。(當然這只是客觀上的說法,也是會有一些比較不好的法官存在,畢竟沒有任一個環境都是存在著好人的)
對於你的案件,已經有那麼多的人提供好的意見,但是我有以下的一些論點,僅供參酌:
一、法官會勸諭你和解,其實法官是出於壹片好心,但是在法庭上法官又不能跟你明白的說明,因為如果告知你這是對你有利的,那麼法官就會有偏袒於你的疑慮,也會讓被害人提出法官不公正的問題
二、對於為何大家都會勸諭你和解呢?因為大家知道你被判決的結果一定是可以易科罰金的,那麼你與其易科罰金,不如就與當事人達成和解,如此,也可以避免訟爭,因為讀過法律的人都知道「訟者,傷也。」這句至理名言。
三、不要以為世界上的人都對你不好,你要知道出發點是你的不對,雖然這句話不是那麼的好聽,但是我仍然要告訴你,通常在法院裡,我們都看到了當事人以不知為理由,但是你要轉賣此項商品之前,是否亦應該注意一些事情,尤其是是否有著作權的問題存在。刑法第16條定有明文「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如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免除其刑。」所謂的不知應是由客觀上去做判斷的,而不是你說不知,法官就可以認定你不知的。舉例來說:「甲殺父」,法官只會問甲是否知道被殺是你的父親,如果甲知道那是他的父親,那麼就該當刑法第272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而不須在問甲是否知道刑法有第二百七十二條之規定,縱使甲不知刑法第272條之規定,甲亦該當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罪。
四、再者,我亦要強調在法庭上不要苛責法官能盡善盡美的處理每一件案件,因為他們的案件負荷量真的是很大。但是法官一定會是認事用法的。我所知道的法官最討厭看到當事人在法庭上吵吵鬧鬧,常以不懂法律為由,硬是要跟法官在法庭上亂說一通。這是最糟糕的,因為如此會讓法官留下非常不好的印象。
五、法庭上是講究證據的地方,不要以口頭上去表示你的無辜,因為那是沒有用的,只要你能提出證據,法官就有採信的空間,當然,你的證據必須要是與你所犯的罪有關的,而不是天馬行空的亂舉證一番。
六、著作權保護的對象是那些勞心勞力所致力於發明的人,如果易地而處,你是那些軟體的發明人,你會樂見於大家以重製的方式就將你的心血這樣的踐踏嗎?
以上所述,為本人意見,僅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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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大明
2006-12-24 23:03
11樓
  
致樓上先生or小姐

哈哈 法官已經是手下留情了!太好笑了 如果手下不留情 只為轉售點歌機基於信用原則我買來時就有附的一張光碟 轉賣時當然也隨機附上不然我留著也沒用.難道這樣要判N年徒刑嗎?(因為我無法判別是否盜版光碟)
警察轄區內包庇罪犯!法官為了某些利益!有錢判生沒錢判死!時有耳聞!說穿了就是"錢"當然有正義感的少之又少.不能說沒有.為什麼有太多人不相信台灣司法?不覺得奇怪嗎?
針對條文**91條之1第三項 *明知重製物意圖散佈而持有之*只有一張光碟也能稱散佈嗎?有人說盜版光碟依社會通念可以認定!請問每一個人的社會生活背景都會是一樣的嗎?憑什麼認定社會通念都會一樣 !是因為法官比一般人多讀了一點書嗎?這樣就可自由心証?
法官應是事件仲裁者.沒有查明真像之前.當事人未認罪 豈可一昧要求當事人和解..公平正義何存?妳要知道和解就是認罪賠錢.錢還算小事.如果妳"無明知"而被強判"明知"而且被迫和解賠錢.不知妳作何感想?

著作權法因美國301條款壓力.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訂定條文尚處於不成熟階段.草率制定著作權法.不知道那一天91條之1第5.6.7.8.9項陸續出現 .不知道還要有多少人受害 到時候應該全民皆罪了!
#@&*不要以為世界上的人都對你不好 ? ? ?這是什麼跟甚麼!妳以為我很偏激ㄇ.這跟著作權以刑逼民無關!...讀過法律的人都知道「訟者,傷也。」這句至理名言.沒錯 但台灣也不能沒有公平正義
雖然著作權保護的對象是那些勞心勞力所致力於發明的人.但對於沒有意圖侵犯著作權的無辜百姓都該死嗎?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rt8001
2006-12-26 07:12
12樓
  
下面是引用大明於2006-12-24 23:03發表的 :
致樓上先生or小姐

哈哈 法官已經是手下留情了!太好笑了 如果手下不留情 只為轉售點歌機基於信用原則我買來時就有附的一張光碟 轉賣時當然也隨機附上不然我留著也沒用.難道這樣要判N年徒刑嗎?(因為我無法判別是否盜版光碟)
警察轄區內包庇罪犯!法官為了某些利益!有錢判生沒錢判死!時有耳聞!說穿了就是"錢"當然有正義感的少之又少.不能說沒有.為什麼有太多人不相信台灣司法?不覺得奇怪嗎?
針對條文**91條之1第三項 *明知重製物意圖散佈而持有之*只有一張光碟也能稱散佈嗎?有人說盜版光碟依社會通念可以認定!請問每一個人的社會生活背景都會是一樣的嗎?憑什麼認定社會通念都會一樣 !是因為法官比一般人多讀了一點書嗎?這樣就可自由心証?
.......
在台灣的法律以有罪論推定讓被告提出相關無罪證明自己無罪,我沒記錯的話,應該是檢調單位要提出犯罪佐證證明你有罪才對吧?單單一片光碟要12萬,他並非智慧財產權之所有人,除非他有取得所有權。強調~~所有權是有期限的,不妨再查看他是否有權求償吧!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Grand
2007-01-30 23:09
13樓
  
總歸一句話   (法律是要看事證)
好像是這樣!!

            (不好的法律是要看銀彈)
有些x官就是常常有提錢來談的提示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chaiyuchi
2007-02-10 10:20
14樓
  
如果販賣時
只提到販賣的是一台點唱機而已
而沒有相關的說明(例如會附贈一片光碟等等的內容)
那麼你就有很大的勝算
再配合樓上的建議
找個律師即可
但是販賣的說明裡
有提到所附的那片光碟
與其內容的話
那麼這就是你的"明知"重點原因在此了

台灣法律
的確都是從你有罪開始起步的
所以提出相關證明時
真的最壞的情況
就是只能依靠自己
(就如之前所發生的性侵事件,要那個女生自己去找證據)
而不像有些國家
是從無罪開始起步
然後提出證據證明你有罪
這就是最大的不同了
當不懂的人
遇到這種事情
往往都是停留在有罪的地方
那麼也就無法脫離那個原點了
PS:也許真的是「錢、理、法」為現今的主流吧,所以無法從「情、理、法」來看待,真的都不懂的話,的確還是找律師比較好,否則要單靠自己的力量,依舊還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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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twscy
2007-02-10 10:38
15樓
  
唉.....她已進入一個「有法無天」的國度...奈何...奈何... 表情
這樣發展下去....說獨立...談何容易......... 表情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binhom
2007-04-06 22:16
16樓
  
下面是引用twscy於2007-02-10 10:38發表的 :
唉.....她已進入一個「有法無天」的國度...奈何...奈何... 表情
這樣發展下去....說獨立...談何容易......... 表情


法律保律“玩得起“的人咩 表情

等你玩的起,也可以試試 表情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vfu520
2007-10-19 17:12
17樓
  
現在的刑事庭採無罪推定原則,且關於「明知」這部分,應是由檢察官來舉証,在法庭內攻擊防禦時,是有技巧的。
是否該光碟片真的看起來很明顯就知道是盜版片? 如上面就用手寫曲名或就是一般的燒錄片外觀等。所以法官採信對方的說法?
如果是,真的就不容易辯白。因我不知道細節,無法提供太詳細的看法,找個律師幫忙,或許還有機會。
另關於「散布」,不管量的多寡,一片就算了,數量多寡可能影響的是刑度,而非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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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piderman410
2007-10-19 18:53
18樓
  
講實在話,著作權法的確有問題,將檢察官淪為某些不肖商人的打手。但是平心而論,法官認事用法,如果法律有問題,法官也無力回天。自由心証因為加上了自由兩個字,使其成為眾矢之的。其實其限制頗多,是不太自由的。但也因為媒體的傳播,讓法官常被扣上恣意的大帽子。在此也要聲援法官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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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kk3265
2007-10-25 04:17
19樓
  
你孤陋寡聞啦,現在很多王八蛋公司,把上拍賣網站抓買賣光碟的人當作一種業務在經營,例如自己從國外買回來的正版光碟,看完後沒注意著作權法的問題,只要上網拍賣就中招了,因為原來盜版光碟容易生產,生產製造的源頭又不容易抓,為了遏止生產製造的人,著作權法特別定了一條光碟條款,著作權法91條第1項第3款,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在今年以前,這表示只要牽涉光碟,除非緩刑,否則就保證坐牢,其中關鍵在於工廠盜版生產1萬片與個人轉賣的1片光碟並無差別。
代理光碟的王八蛋公司看出法律條文的玄機,也明知這種1片2片的光碟交易,根本不可能影響到他的銷售,專心上拍賣網站找不懂法律的賣家,逮到1個都習慣開價數十萬元的訛詐,就是以刑事逼迫民事賠償。以現實情況,光碟的王八蛋代理公司佔了法律上的優勢,幾乎總能訛詐到銀兩,比起本業好賺得太多,弄到1個就敲一筆,樂此不疲,將來報應,不知道這些王八蛋將來要如何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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