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很多人在各種媒體看到關於高校強暴事件的報導了
相信都會有所感觸吧
個人也是對這種罪犯感到痛恨
這個投票針對單純強暴行為
你(妳)若是法官將會如何判決
下面是引用imbear於2004-11-25 12:41 AM的回覆
請問這邊是依照中華民國的刑法嗎?
你的選項都是一年以上、五年以上、十年以上的選法....還有什麼唯一死刑的....
(所謂的唯一死刑是刑法規定某種犯罪的刑罰制裁只有死刑一項,而法官判就是判死刑,沒有什麼判唯一死刑的,又選一年以上是不是等於贊成五年以上、十年以上,選五年以上的人是不是贊成十年以上?這裡邏輯上有很奇怪)...............
感謝imbear這麼仔細的把相關的法律條文找出來
是的!我了解現有法律在性侵害上
當然沒有所謂無期徒刑或死刑
更是沒有去勢的罰則
請別看的太嚴重
只是想了解一下大家對這種犯罪的看法
即使你是男性
一樣有女性的親人和朋友
誰也不願意看著自己的親人或朋友受到這種傷害吧
其實這份投票只是想證實自己的想法是否跟大家一樣
果然有絕大多數人認為現行法律罰責太輕
無法有效嚇阻犯罪的發生
以下是個人的想法
是我很久以來常對朋友或家人說的主張
我認為性侵害12歲以下兒童和血親亂倫應處以重刑(去勢或死刑)
其他的應給予法官很寬的裁量權
由罰款至無期徒刑或去勢
理由是12歲以下兒童不論是否願意
都應由法律去保護
血親亂倫是嚴重破壞固有道德及傳統
是社會所不允許的
在優生學上所產下畸形兒機率非常高
此外一般性侵害為什麼要給法官很寬廣的裁量權呢
因為性侵害固然可惡
但也難免有勾引或男女朋友所控告的
所以需給法官去衡量情節輕重(當然是只在法官很清明的條件下)
但在極度可惡的情況下可以判他去勢
這只是個人的看法而已
下面是引用imbear於2004 11 25 5:33 PM發表的 :
關於刑法上對於強制性交罪,一般來說是保護人的性自主權,
而殺人罪很明顯的是保護人的生命權。
刑法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上保護最重的生命權,它的處罰極限就在這裡了。
從這個觀點來看,如果要把保護性自主權的強制性自主罪的處罰提高到死刑,
我想這比例上就有問題了。
而你所說的關於十二歲的規定,
其實刑法上已經在227條分別做出對十四歲以上十六歲以下的男女,以及十四歲以下的男女等做不同的處置(這裡是指和前述之人合意性交的情況)。因此你所說的12歲的規定,其實法律已經擴張保護到十六以下的男女,避免其在思慮不週的情況下為性行為。
在這裡就要請網友注意,不要跟十六歲以下的男女為性行為!不管是不是違反他/她的意願!這都是違法的!
又你說的的近親間為性行為的問題。
刑法上也針對這一點在第230條做規定。屬於妨害風化罪章。亦即法律認為這樣的合意下的性行為是違反社會秩序與善良風俗的。如果是違反意願的強制性交,仍是回歸到強制性交的一般規定處理。並不因是否具有特定親屬而不同。
承上,您所說的畸形兒的問題,可能也算近親間為性行為不當的理由之一。但其實刑法上的性行為,不是指男女間性器的交合。依照刑法第十條;性交包含以性器進入他人的性器、肛門或口腔。也包含以性器以為之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所以在這裡刑法上的考量已經超越了「畸形兒」的問題。畢竟畸形兒也只有在有可能受精的情況下才有可能有,甚至可透過保險套或產檢來避免。
所以我]想,畸形兒應該不是刑法在禁止近親性交考量的因素。
重點還是:不要跟十六歲以下的男女為性行為。
保險的是二十歲以下,因為可能還有略誘、和誘罪的問題。在此提醒眾網友
感謝imbear大大對於相關法律這麼清楚的解釋
可以讓大家更進一步去了解
致上鮮花一束
聊表感謝之意
imbear大大的說法在法理上絕對合乎邏輯的
jerry深表贊同
而jerry的想法是在"情"
縱然致人於死固然可惡
但讓人一輩子都受到身心的傷害也是讓人不齒
所受的傷害對某些人而言是極大的
甚至生不如死
假使為人妻子被人強暴
而丈夫不能體諒她
所受的傷害是多大啊
我們沒有人願意看到自己的親人受到這種傷害
也不希望在這號稱文明的社會裡有這種畜生的行為發生
處以重刑並非目的
而是手段
意在嚇阻下一個傷害的發生
再則
這種罪犯釋放之後
再犯率奇高
顯然法律的刑罰不夠令他們警惕
而法律的鬆散
造成的結果是另一個個悲劇的發生
更多的傷害
更多的家庭悲劇
故jerry才主張用嚴峻的刑罰來赫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