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人身保险之租税优惠(上)
我国现行保险给付之遗产税征课,易造成高所得纳税义务人利用投保钜额保险方式,达成生前节税而死后免缴遗产移转财富予下一代之目的,违反租税量能课税之基本原则。为此,财政部与金管会日前已决定以跨部会合作方式防堵,并将此问题列入中期改革方案。
文:赖三郎
一般而言,各国政府基于经济及社会利益而对人身保险产品采取优惠课税,主要源自于人身保险产品由于结合了死亡保障与储蓄的特性,因而迥异于其他储蓄工具。
虽然人身保险兼具多重功能,但仍须明确区分采取租税优惠措施之政策目的是在促进储蓄、保障或二者兼具。若主要目标为储蓄,则政策设计应加重储蓄导向以鼓励年金生死合险产品;倘是以死亡保障为目标,则应以保障导向为优先,鼓励购买寿险产品;如果两者兼具,则租税优惠之适用范围便更加广泛。
良好的租税制度应具备公平、中立与简化等特性,对人身保险产品课税也应具备这些原则。
由于任何租税优惠措施均会使租税收入减少,在决定最佳课税制度时,应以税收损失及税务行政之复杂性最小化下为目标。
国际间对于与人身保险相关之课税规定
一、保险费之租税优惠
在OECD国家中,澳洲、加拿大、冰岛、爱尔兰、芬兰、纽西兰、英国及美国,对于人身保险所缴之保险费并无优惠课税,其他国家例如奥地利、丹麦、德国、义大利、卢森堡、挪威、西班牙、瑞士、比利时、法国、希腊、日本、荷兰、葡萄牙、瑞典、土耳其,则对于符合规定形态之保险,准予保险费自课税所得中扣除,藉以鼓励购买人寿保险。符合规定型态之保险种类通常为养老保险及年金保险,至于主要目的旨在提供死亡给予之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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