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75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anlin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文章表情 談人身保險之租稅優惠(上)
談人身保險之租稅優惠(上)

我國現行保險給付之遺產稅徵課,易造成高所得納稅義務人利用投保鉅額保險方式,達成生前節稅而死後免繳遺產移轉財富予下一代之目的,違反租稅量能課稅之基本原則。為此,財政部與金管會日前已決定以跨部會合作方式防堵,並將此問題列入中期改革方案。

文:賴三郎

一般而言,各國政府基於經濟及社會利益而對人身保險產品採取優惠課稅,主要源自於人身保險產品由於結合了死亡保障與儲蓄的特性,因而迥異於其他儲蓄工具。

雖然人身保險兼具多重功能,但仍須明確區分採取租稅優惠措施之政策目的是在促進儲蓄、保障或二者兼具。若主要目標為儲蓄,則政策設計應加重儲蓄導向以鼓勵年金生死合險產品;倘是以死亡保障為目標,則應以保障導向為優先,鼓勵購買壽險產品;如果兩者兼具,則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便更加廣泛。

良好的租稅制度應具備公平、中立與簡化等特性,對人身保險產品課稅也應具備這些原則。

由於任何租稅優惠措施均會使租稅收入減少,在決定最佳課稅制度時,應以稅收損失及稅務行政之複雜性最小化下為目標。

國際間對於與人身保險相關之課稅規定

一、保險費之租稅優惠

在OECD國家中,澳洲、加拿大、冰島、愛爾蘭、芬蘭、紐西蘭、英國及美國,對於人身保險所繳之保險費並無優惠課稅,其他國家例如奧地利、丹麥、德國、義大利、盧森堡、挪威、西班牙、瑞士、比利時、法國、希臘、日本、荷蘭、葡萄牙、瑞典、土耳其,則對於符合規定形態之保險,准予保險費自課稅所得中扣除,藉以鼓勵購買人壽保險。符合規定型態之保險種類通常為養老保險及年金保險,至於主要目的旨在提供死亡給予之保險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失去的不一定是憂傷,而是成為一種美麗~☆~
~☆~失去的不一定是損失,可能變成一種奉獻~☆~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5-04-07 08:3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1894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