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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处理法 第二十三条之一 少年行踪不明者,少年法院得通知各地少年法院、检察官、司法警察机关协寻之。 但不得公告或登载报纸或以其他方法公开之。 协寻少年,应用协寻书,记载左列 .. << 详全文 >>

| 回应(0) | 引用 | 连结 | 2008-06-0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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