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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诉-既判力(物之范围)
小弟看到此段不懂?? 内容如下~
裁判上一罪之案件,其一部为告诉乃论之罪,未经告诉,一部非告乃之罪,经检方起诉,此时法院仅得就非告乃之罪为审判。告乃之罪部分,因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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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30 21:02 |
kkahon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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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意见(不确定对不对^^)
依267审判范围之扩张
就非告论罪部分审判本就及于告论罪部分之事实
只是该告论罪欠缺诉讼条件,不能为本案判决(应以非本案之判决驳回,程序驳回)
且检察官未起诉该告论罪部分,法院应基于起诉之事实判决,倘法院就该部分为判决
即有379第12款后段的诉外裁判违法
本于一事不再理,即基于双重追诉危险禁止之原则,于言辩终结时即生形式确定力(有三说争议,另一说认于宣判时生形式确定力)
另于判决确定时即生实质确定力,该非告论罪部分为既判力所及,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倘再提起,即得依302予以免诉之判决
以上,个人浅见仅供参考,因刑诉不大熟如有错漏,请包涵指正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30 2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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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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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大大解说~

小弟想法~ 如下
若裁判上一罪之一部为无罪、免诉不受理,即与他部非裁判上一罪问题,而系数罪。
所以此文当初在论述时,已经肯认显在性事实(非告乃)与潜在性(告乃)均有罪
之前提下,所作之结论,是这样吧?!  
如果这样的解释,小弟就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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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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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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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30 23:31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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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台上4382参照--
实务认为
实体法的一罪=诉讼法一案件,审判上无法分割
故只能有一判决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30 23:39 |
kkahon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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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不受理及管辖错误乃非本案判决
在程序即被驳回
则无既判力之问题,本即得再诉
就显在性事实得扩张,潜在性事实不具扩张性......之观念
小弟忘得差不多了
没法给予完整的答案,抱歉啦...有空小弟再复习充实一下
好像答案是,若显在性事实无罪,潜在性事实毋庸列于主文,仅须在理由上罗列说明即可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30 2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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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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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在PTT乱来的结果

最高法院 67 年度第 10 次刑事庭庭推总会议决议(三)
某甲驾驶卡车不慎,撞倒由某乙驾驶后座搭载某丙之机车,致某乙与某丙
均受轻伤。某乙告诉某甲过失伤害,经起诉并判决某甲无罪确定后,某丙
又向同一法院告诉某甲过失伤害再经起诉,某甲撞倒机车致某乙与某丙受
伤,系以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其触犯之数罪名之犯罪构成要件均属相同,
且系以一行为犯之,依据一行为仅应受一次审判之原则,其有无刑事责任
,已因前一确定判决所为无罪之谕知而确定
,此与连续犯之连续数行为及
牵连犯之数行为有方法结果关系之情形不同,不容再为其他有罪或无罪之
实体判决,此后一起诉,参照本院二十八年沪上字第四三号判例及司法院
院字第二二七一号解释,应为免诉之判决,如仍为有罪之判决确定者,其
判决显属违法。 (同乙说)


感谢楼上大大门解惑~
表情

补充kino大所提供
88 年 台上 字第 4382 号
检察官就被告之全部犯罪事实以实质上或裁判上一罪起诉者,因其刑罚权
单一,在审判上为一不可分割之单一诉讼客体,法院自应就全部犯罪事实
予以合一审判,以一判决终结之,如仅就其中一部分加以审认,而置其他
部分于不论,即属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九条第十二款所称「已受请求之
事项未予判决」之违法;此与可分之数罪如有漏判,仍可补判之情形,迥
然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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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30 2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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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以上是实务见解啦~

小弟的想法还是因学说之见解而卡住~ 混再一起  
因为看到67 年度第 10 决议之后就想到学说见解 呵呵~

表情

学说见解就是小弟的问题跟实务见解冲突!!
学说认为既判力及于全部,乃由从一重处断之结果,若一部谕知无罪,对于他部既不生审判不可分之关系,其效力自不及于未经裁判之其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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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31 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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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浅见
你说的应不是一行为问题吧
比如第七条的牵连关系案件,
基于诉讼经济,法院得扩大审理范围
若未审及,本即为二诉
始有上述于一部无罪时,既判力不及于他部的问题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31 0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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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kahon_1 于 2013-05-31 00:20 发表的: 到引言文
个人浅见
你说的应不是一行为问题吧
比如第七条的牵连关系案件,
基于诉讼经济,法院得扩大审理范围
若未审及,本即为二诉
始有上述于一部无罪时,既判力不及于他部的问题
小弟说的就是一行为问题,数行为有牵连关系或本罪之诬告罪(265)也要有追加起诉,才有诉讼系属
或是第6条合并管辖审判~
小弟一开始就是问一行为而其既判力(物之效力)
如一开始之问题~
数行为各自有其实质确定力,除上诉不可分外,没有既判力效力所及问题啊
这类问题都是出在95修法前之连续犯、继续犯(二者皆已删除)及想像竞合犯
反正是实务见解与学说之差异
至于K大会认为小弟说的应该是述行为问题,67/10 如下:(K大你可以再看看~)

某甲驾驶卡车不慎,撞倒由某乙驾驶后座搭载某丙之机车,致某乙与某丙
均受轻伤。某乙告诉某甲过失伤害,经起诉并判决某甲无罪确定后,某丙
又向同一法院告诉某甲过失伤害再经起诉,某甲撞倒机车致某乙与某丙受
伤,系以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其触犯之数罪名之犯罪构成要件均属相同,
且系以一行为犯之,依据一行为仅应受一次审判之原则,其有无刑事责任
,已因前一确定判决所为无罪之谕知而确定,此与连续犯之连续数行为及
牵连犯之数行为有方法结果关系之情形不同,不容再为其他有罪或无罪之
实体判决,此后一起诉,参照本院二十八年沪上字第四三号判例及司法院
院字第二二七一号解释,应为免诉之判决,如仍为有罪之判决确定者,其
判决显属违法。 (同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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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31 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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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要厘清检方究竟是1部起诉还是2部皆起诉

2.如果是1部起诉 此时审判范围不及于他部 因为并没有审判不可分
  学说实务皆如此

3.如果是2部皆起诉 审判范围才会包含他部 此并非审判不可分 而是因为检方2部皆起诉
  纵使有其中1部是欠缺诉讼要件 法院还是要下1个不受理判决 而不是不予裁判

4.但实务上因为避免1罪2判 所以对于他部仅于理由中说明 不在主文中谕知
反之如1部无罪 1部不受理 因为没有1罪2判的风险 所以实务就分别在主文谕知
最高法院 55 年度第 4 次民、刑庭总会会议决议(九)参照
但如2部皆无罪
实务主文又只下1个无罪判决(理由中应该提及他部事实)

仅供参考(院2510)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3-05-31 20:38重新编辑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31 2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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