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在看書的時候,作的練習。
但是不知道是否正確,po上來跟大家討論一下,如果有錯或是有其他想法,麻煩大家多多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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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六歲,上網把爸爸送給他的電動小汽車以新台幣1萬元賣出給30歲的乙,請問甲的行為的法律效力。
甲6歲,依照民法第13條第1項,未滿7歲沒有行為能力,又依照民法第75條,無行為能力之意思表示為無效。
買賣契約之成立依照民法第345條及153條,需要雙方意思之合致才能成立並產生效力,惟甲無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無效,該買賣契約並不發生效力。
對乙來說,雖然信賴甲是有行為能力人而與之進行買賣交易,但基於保護未成年人立場,優先保護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勝過保護交易安全。
2.
19歲的丙在車展訂購跑車一輛,1周後丙成年。請問丙的法律行為效力。
依照民法第13條,七歲以上二十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依照民法77條,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是依照其年齡、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丙購買跑吃,並非民法第77條但書規定之範圍,依照民法第77條前段及第79條,該買賣契約未得到法定代理人允許者,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所以賣方得依照第80條訂定催告期,催告丙的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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