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611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lhappygirl6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5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民法]請教民法選擇題1~
1.下列何者為消滅時效之客體?
a、減少價金請求權
b、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
c、離婚請求權
d、扶養費請求權

答:d

我記得已登記跟純粹身分行為、人格權-除去請權求不適用

那a為什麼不行用呢??  c應該是屬純粹身分行為不能用 d是非純粹身分行為 ?


2.甲未領得駕駛執照而開車,撞傷行人乙,經證實甲之駕駛技術良好,開車並無過失,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畢仍然需負侵權責任
B、甲可以減少賠償金額
C、甲無須負侵權責任
D、甲可以主張負擔一半責任

答C


撞傷人,不是應該要負責,技術良好並無過失就能免責??
可是他不是沒領駕照?



3.下列契約,何者無效?
A、甲與乙訂立汽車買賣契約後,不料訂約後,該約定車型停產
B、甲與乙訂立A車買賣契約後,尚未交付A車前,因甲車禍致A車全毀
C、甲就丙所有之A車與乙訂立買賣契約
D、甲與乙訂立A車買賣契約,不料A車於訂約前已因火焚毀


答:D

A是不是給付不能
B也是給付不能
2種都是負債務不履行的損賠責任,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8 13:18 |
NIMBY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下列何者為消滅時效之客體?
a、減少價金請求權
b、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
c、離婚請求權
d、扶養費請求權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五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8 15:23 |
NIMBY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2.甲未領得駕駛執照而開車,撞傷行人乙,經證實甲之駕駛技術良好,開車並無過失,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畢仍然需負侵權責任
B、甲可以減少賠償金額
C、甲無須負侵權責任
D、甲可以主張負擔一半責任

第一百八十四條   (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應該是這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8 15:25 |
NIMBY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4.甲之古董為乙所盜取並將之出賣給善義的丙,畢卻於被乙所盜之後一年半在丙處尋獲,然古董因丙之過失而受嚴重損害,殘存價值不值原價百分之一,問下列所述何者正確?
A、甲已對丙無任何請求權
B、甲得對丙請求原物價值相當之損害賠償
C、甲只能向丙請求反還已遭毀損的古董
D、甲除可以向丙請求反還已遭毀損之原物外,並得請求原物應有市價之賠償
答C

第九百五十三條   (善意占有人之責任 )     
善意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
對於回復請求人僅以滅失或毀損所受之利益為限,負賠償之責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8 15:29 |
NIMBY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5.甲被繼承人未婚無子女,父母均它,有乙(兄)、丙(妹),甲生前立有遺噣,將其所有財產遺贈給好友丁,今甲死亡留有遺綡3000萬,甲之遺噣有效,下列何者正確
答、乙丙特留分為500萬

兄弟姐妹特留分是1/3
那是指全部1/3

3000*1/3=1000

再去平分乙丙一人500不是指一個人得到1/3?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特留分之決定 )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3000X應繼分(乙丙各得1/2)X1/3=3000/6=500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8 15:34 |
NIMBY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6.民法819條第一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此處分指的是不包括下列何者
A、事實上之處分
B、法律上上處分
C負擔行為
D、處分行為
所謂「事實上的處分」,乃就原物體加以物質的變形、改造或毀損的行為而言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no23.shtml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8 15:52 |
NIMBY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7.16歲之甲與25歲之乙互負債,互擁債權,且都已到了清償期。某日,甲主張抵銷,但是附帶表示,須待其法定代理人承認才生效力,下列關於該掋銷效力的敘述何者正確?
A、效率未定
B、無效
C、有效
D、得撤銷
 

第三百三十五條   (抵銷之方法與效力 )     
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前項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 <-- 應該是這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8 15:54 |
ppgyt22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 補充一下a是形成權(雖然名稱上是請求權)所以無消滅時效的適用
二 補充侵權行為的要件是故意或過失,所以無過失不符合侵權的要件,無駕照是另法處 罰
三 第 246 條(契約標的給付不能之效力)
Ⅰ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四 樓上有詳解了
五 兄弟姐妹是應繼分1/3特留分是應繼分的1/2所以是1/6*3000=500
六 事實上的處分好像是物權移轉(不是很確定)
七 樓上有詳解
八 第 120 條(期間之起算)
Ⅱ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第 121 條(期間之終止)
Ⅱ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所以是7/1起六個月期滿的前一日

應該是這樣吧~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12 21:21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125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