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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qmanko 於 2010-05-25 16:12 發表的 : ......學說與實務一致認為幫助行為起碼要對犯罪流程產生實際上的影響,有所因果貢獻,才能將歸責給幫助犯。......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5-25 16:35 發表的 : 這邊怎麼跟我講義上寫的相反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is/thcm018.pdf四、幫助行為與構成要件結果是否須有因果關係?(一)案例一:甲為幫助乙殺害丙,乃提供乙毒藥一包,惟乙係以菜刀砍殺丙。(二)案例二:甲為幫助乙竊盜丙家財物,乃於丙家大門放置一雲梯以利乙爬入,但乙因丙家大門未鎖而由大門出入竊盜。1. 因果關係必要說:認為幫助行為必須產生實質的幫助效果,成為結果發生之原因,始足以成立幫助犯,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的連帶關聯是刑罰的實質正當性基礎,而因果關係也是客觀歸責的必要條件,故而肯定幫助行為須與正犯既遂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惟此說之結論學者間容有差異,有謂若幫助行為與正犯既遂結果間不具有因果關係時,雖不成立幫助既遂,但仍應成立幫助未遂(參見黃榮堅,從犯與因果關係,刑法爭議問題研究,頁319);另有謂應不成立犯罪(參見黃常仁,刑法總則下冊,頁127)。2. 因果關係不必要說:此說認為幫助犯之成立,並不以幫助行為是否影響或促成正犯犯罪結果惟必要條件,只要在正犯實現犯罪之前的任何時段內,幫助行為有益或更容易使犯罪構成要件實現,亦或能提高法亦受侵害之風險,即可以成立幫助犯。(參見林山田,刑法通論下冊,頁445;黃惠婷,幫助行為與因果關係,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十二期)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5-22 11:15 發表的 : 甲:強盜未遂 丙:加重持有危險品罪 乙:丙的教唆犯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5-22 07:35 發表的 實例討論-正犯共犯: 甲欲搶劫銀樓,到門口時發現忘記帶槍,於是打電話給乙;乙接完電話後,唆使丙拿槍給甲;甲久候不耐,持刀進入,但失風被逮。丙則於半路被警察臨檢時抓走。請問甲乙丙如何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