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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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26955420 於 2010-05-21 03:42 發表的 請教一個困擾很久的刑法問題?: 甲平常魚肉鄉民,故仇人眾多.某日甲外出逛街,被仇人丙.丁遇見. 丙.丁二人並不熟識,但當看見甲出現時,卻不約而同拔槍射像甲. 造成甲的死亡,事後卻無法辨識甲到底死於丙.丁何人之手. 試問丙.丁二人的罪責?
這部分的答案應該是都殺人未遂吧!但我怎麼想都覺得怪怪的. 殺人罪的結果都已經出現了--人都死了,怎麼會是殺人未遂呢? 這樣一來不是連殺人未遂的構成要件該當性,都產生疑問了? 因果關係+歸責理論+罪疑為輕=構成要件該當都有疑問嗎 我真的一直搞不懂這題到底要用什麼理論去解釋,罪疑為輕 這4個字實在很難說服我,請教各位先進有其他的見解嗎? 很遺憾......小弟還是四個字:「罪疑唯輕」;或者可用八個字取代:「寧可錯放,不可誤殺」。 今無法判定人是誰殺的,事實不明,當然就無法歸責(死亡的部分); 只能就兩人都有出手的部分,論以殺人未遂。另外如果今天丙.丁是分別用劑量單獨都可以致甲於死的同種毒藥下毒, 然後造成甲的死亡,一樣無法分辨甲到底是丙.丁何人之手, 那此題又該和解呢? 因為2者分別所下的劑量,皆可單獨造成甲死亡之結果, 所以丙.丁皆為殺人既遂嗎? 這種情況下,當然是既遂。 你可以把它想像成「兩顆子彈『同時』打死被害人」。
其實,這邊小弟也有一個疑問(考試還沒考過), 就是若能證明丙下的毒比丁下的毒能更迅速的致死(兩毒不相容,丙毒效率比丁毒高),結果是否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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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1 0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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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man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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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本題是在考擇一因果關係的關聯性吧!如何舉證 因為甲的死無法歸於丙、乙如果他們兩個的抗辦如下 丙:既然無法確定是因為我的開槍行為而打死甲,就表示無法確定有沒有因果關係,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基於證據裁判主義丶無罪推定丶罪疑唯輕原則,應該〔推定〕沒有因果關係,所以只能判我殺人「未遂」 乙:我的抗辯和丙一樣,我也來個殺人未遂吧 因為「既遂」的要件是一定要有因果關係,如果沒有那只能判「未遂」 假如我是檢察官 ==================== 兩種不同的開槍行為,加在同一時間下擊中甲,而且都是足以致死的地方(如果都是頭部),所以在驗屍報告中,甲的屍體殘有兩個彈孔就是最好的證據及證明,通常殺人罪的被害人無法出庭作證,導致真兇逍遙法外, 在兩個條件均是結果之原因其中擇一條件不存在時結果仍會發生時,每一個條件均為造成結果之原因,證明了因果報應的存在,故甲孔皆負殺人既遂之罪 ==================== 假如我是丙的辯護人 ==================== 兩種不同的開槍行為,在同一時間下擊中甲,的確是足以致死的行為,但若乙先打中呢?還是既遂嗎?若打到的不是致死部位呢(也有人頭中彈沒死的)?的確,驗屍報告中發現丙和乙的彈乙,但甲的子彈先到還是乙的先到?沒有人知道答案,沒錯,丙犯了罪,他該受到刑罰,但是法官的工作不只是判斷丙是不是壞人,而是丙〔無合理懷疑地確定〕犯了什麼罪名。 ==================== 下毒的應該也是一樣看你怎麼論述囉! 因果關係上舉證的因難所適用的問題,如果將 舉證責任丶證明力說的有理的話也是可以把他說成既遂的。 參考來源 http://www.wretch.cc/blo...w/24406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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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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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1 0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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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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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何會成立殺人未遂? 2.是因為,乙丙各開一槍,如甲的身上只有一顆子彈.或有一顆彈是無法致死的部位,如手.且無法證明為何人所致.才會罪疑唯輕 3.如果有兩個彈孔,分別皆可致死,則乙丙為雙重因果,則應為殺人既遂 對於下毒的部份 也是同理, 如果不知,被害人是喝那一杯而死的,也是罪疑唯輕. 如果兩杯皆有喝,且皆可單獨致死,當然是殺人既遂, 所以您舉的兩例,是完全不衝突的, 致於為何會成立"殺人未遂,"(剛剛打錯) 因為甲的死亡,是因乙丙其中一人的行為所造成的, 也就是說,有一人是殺人既遂,另一人是殺人未遂, 如果只依因果關係來審查,應該是無法審查的,因為事實不明, 我想您還是再去問老師吧!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10-05-21 14:10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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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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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5-21 1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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