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咖啡
|
分享:
▲
▼
下面是引用 26955420 于 2010-05-21 03:42 发表的 请教一个困扰很久的刑法问题?: 甲平常鱼肉乡民,故仇人众多.某日甲外出逛街,被仇人丙.丁遇见. 丙.丁二人并不熟识,但当看见甲出现时,却不约而同拔枪射像甲. 造成甲的死亡,事后却无法辨识甲到底死于丙.丁何人之手. 试问丙.丁二人的罪责?
这部分的答案应该是都杀人未遂吧!但我怎么想都觉得怪怪的. 杀人罪的结果都已经出现了--人都死了,怎么会是杀人未遂呢? 这样一来不是连杀人未遂的构成要件该当性,都产生疑问了? 因果关系+归责理论+罪疑为轻=构成要件该当都有疑问吗 我真的一直搞不懂这题到底要用什么理论去解释,罪疑为轻 这4个字实在很难说服我,请教各位先进有其他的见解吗? 很遗憾......小弟还是四个字:「罪疑唯轻」;或者可用八个字取代:「宁可错放,不可误杀」。 今无法判定人是谁杀的,事实不明,当然就无法归责(死亡的部分); 只能就两人都有出手的部分,论以杀人未遂。另外如果今天丙.丁是分别用剂量单独都可以致甲于死的同种毒药下毒, 然后造成甲的死亡,一样无法分辨甲到底是丙.丁何人之手, 那此题又该和解呢? 因为2者分别所下的剂量,皆可单独造成甲死亡之结果, 所以丙.丁皆为杀人既遂吗? 这种情况下,当然是既遂。 你可以把它想像成「两颗子弹『同时』打死被害人」。
其实,这边小弟也有一个疑问(考试还没考过), 就是若能证明丙下的毒比丁下的毒能更迅速的致死(两毒不相容,丙毒效率比丁毒高),结果是否会不一样?
|
|
x1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1 04:48 |
|
|
qqmanko
|
分享:
▲
▼
其实本题是在考择一因果关系的关联性吧!如何举证 因为甲的死无法归于丙、乙如果他们两个的抗办如下 丙:既然无法确定是因为我的开枪行为而打死甲,就表示无法确定有没有因果关系,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基于证据裁判主义丶无罪推定丶罪疑唯轻原则,应该〔推定〕没有因果关系,所以只能判我杀人「未遂」 乙:我的抗辩和丙一样,我也来个杀人未遂吧 因为「既遂」的要件是一定要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那只能判「未遂」 假如我是检察官 ==================== 两种不同的开枪行为,加在同一时间下击中甲,而且都是足以致死的地方(如果都是头部),所以在验尸报告中,甲的尸体残有两个弹孔就是最好的证据及证明,通常杀人罪的被害人无法出庭作证,导致真凶逍遥法外, 在两个条件均是结果之原因其中择一条件不存在时结果仍会发生时,每一个条件均为造成结果之原因,证明了因果报应的存在,故甲孔皆负杀人既遂之罪 ==================== 假如我是丙的辩护人 ==================== 两种不同的开枪行为,在同一时间下击中甲,的确是足以致死的行为,但若乙先打中呢?还是既遂吗?若打到的不是致死部位呢(也有人头中弹没死的)?的确,验尸报告中发现丙和乙的弹乙,但甲的子弹先到还是乙的先到?没有人知道答案,没错,丙犯了罪,他该受到刑罚,但是法官的工作不只是判断丙是不是坏人,而是丙〔无合理怀疑地确定〕犯了什么罪名。 ==================== 下毒的应该也是一样看你怎么论述啰! 因果关系上举证的因难所适用的问题,如果将 举证责任丶证明力说的有理的话也是可以把他说成既遂的。 参考来源 http://www.wretch.cc/blo...w/24406949
|
法学讨论,本就无一定之答案,相互讨论才能截长补短 我是刚踏入的新手,请多多包含^^
|
x1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1 08:32 |
|
|
lai0913
|
分享:
▲
▼
1.为何会成立杀人未遂? 2.是因为,乙丙各开一枪,如甲的身上只有一颗子弹.或有一颗弹是无法致死的部位,如手.且无法证明为何人所致.才会罪疑唯轻 3.如果有两个弹孔,分别皆可致死,则乙丙为双重因果,则应为杀人既遂 对于下毒的部份 也是同理, 如果不知,被害人是喝那一杯而死的,也是罪疑唯轻. 如果两杯皆有喝,且皆可单独致死,当然是杀人既遂, 所以您举的两例,是完全不冲突的, 致于为何会成立"杀人未遂,"(刚刚打错) 因为甲的死亡,是因乙丙其中一人的行为所造成的, 也就是说,有一人是杀人既遂,另一人是杀人未遂, 如果只依因果关系来审查,应该是无法审查的,因为事实不明, 我想您还是再去问老师吧!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10-05-21 14:10重新编辑 ]
|
清如水 廉如镜
|
x1
[7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5-21 14:04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