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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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題爭點,以題旨所示,應指保險人之救助行為時,明知且有意而傷害到被保險人時,是否有保險法第29條?的要保人或被險人故意行為,例外不理賠的問題,回答如下: 1,本件為健康或醫療險,要保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保險契約成立.兼論另一說,僅被保險人對自己有實際利害為已足,(利益第三人契約,也可以成立)不必要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要保人負有繳納保險義務.保險標的的定義? 若本件為生命險時.... 2、保險法第29條之主觀保險危險排除,係為避免道德危險的立法,於本題並不適用,理由為 2.1並不發生不當得利問題:健康險或醫療險,均為損害填補型. 2.2甲為必要救助行為,係為其保險義務.即若不救乙,因而致生更大的保險事故發生,則對保險人更為不利.此一必要救助所生責任亦應由保險人負擔. 2.3附題,則保險公司主張其不賠,為消滅妨害事由,應由其主張要保人為故意弄傷被保險人.須依証據說明,始可主張. 必要性,亦同. 2.3.1民訴249II,不看保險公司的主張,即無理,駁回. 2.3.2按通常程序審理,先就事實審理,有無證據可證明,係為無必要,之後再故意事實,之後論法,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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