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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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题争点,以题旨所示,应指保险人之救助行为时,明知且有意而伤害到被保险人时,是否有保险法第29条?的要保人或被险人故意行为,例外不理赔的问题,回答如下: 1,本件为健康或医疗险,要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保险契约成立.兼论另一说,仅被保险人对自己有实际利害为已足,(利益第三人契约,也可以成立)不必要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要保人负有缴纳保险义务.保险标的的定义? 若本件为生命险时.... 2、保险法第29条之主观保险危险排除,系为避免道德危险的立法,于本题并不适用,理由为 2.1并不发生不当得利问题:健康险或医疗险,均为损害填补型. 2.2甲为必要救助行为,系为其保险义务.即若不救乙,因而致生更大的保险事故发生,则对保险人更为不利.此一必要救助所生责任亦应由保险人负担. 2.3附题,则保险公司主张其不赔,为消灭妨害事由,应由其主张要保人为故意弄伤被保险人.须依证据说明,始可主张. 必要性,亦同. 2.3.1民诉249II,不看保险公司的主张,即无理,驳回. 2.3.2按通常程序审理,先就事实审理,有无证据可证明,系为无必要,之后再故意事实,之后论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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