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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民法身分法練習
甲男乙女原為夫妻關係,為規避債務,雙方虛偽訂立離婚協議書,並辦妥離婚登記,但仍同居。一年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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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2-28 2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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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太太的可能下場?
1,離婚:主觀x,客觀>(形式o,實質x)故還有效
2,結婚:一方惡意,雖有可信之離婚登記,但無效.(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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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28 2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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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1.甲乙協議離婚之效力-->.離婚之書面,是否需有實質之離婚意思,或僅具形式即已足?
1.1.形式意思說
1.2.實質意思說
1.3.實務:採實質意見說,並認為適用87條第1項(但是否也適用該條但書,並未明確交代)

2.依照第一題的結論(原婚姻是否仍存在)判斷甲丙婚姻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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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3-01 2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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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論上:
形式意思或實質意思,判斷在主觀時(真意保留?),或用客觀的形式登記但實質還在一起來論其實質無離婚意思?
或以外觀的整體事實為證明,推出其真意保留?而認為其無離婚的主觀.故一開始題目即說明無真意,直接進入主觀不成立.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2 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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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花,東為例就是有名氣是形式主義事實推翻為例外
沒名氣是形式主義
誰知道小倆口真意為何?


口供
就要神出來了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3-02 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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