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癈除死刑与刑法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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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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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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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癈除死刑与刑法第2条
甲为死刑定钀,但尚未执行
乙为死刑宣告,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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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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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
2010-02-10 18:07 |
Drago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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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未确定者->上诉
判决已确定者->非常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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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答覆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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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2-10 19:21 |
2695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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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分刚好是我期末考的部分-----法律变更
法律变更首先要考虑的就是行为时法跟裁判时法(甚至还有中间时法)
这部分为2条1的适用 至于裁判确定后法律有所变更则为2条3的适用
甲为死刑定钀,但尚未执行
这部分 裁判确定后即具有确定力跟执行力
若只是刑罚本身有所修改 例如最重本刑从死刑改成无期徒刑
对确定判决的死刑判决 并无所谓的法律变更问题
也就是就法而言 他还是该死 除非修改相关死刑执行规定
才有法律变更的问题 不然就是特别规定已受死刑判决确定者改为终身监禁
简单说甲并无法律变更的问题 他还是该死 除非废止死刑执行规定
乙为死刑宣告,但乃在上诉中
乙这部分不用多说了 既然未判决确定
只要在判决确定前 法律废除死刑 当然有2条1的适用 从旧从轻原则
[ 此文章被26955420在2010-02-11 01:2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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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补充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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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台固 |
Posted:
2010-02-10 19:28 |
lai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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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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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乙,我的意思是如果乙在上诉中,是否有适用,
我记得,好像行为人上诉在那一阶段时(是非常上诉吗??),即时法律有变更,也无法适用
有这个规定吗??
2.死刑定钀,应该不能再非常诉了吧???
这还可以再适用吗??
有如窃盗罪,改为一年以下,如果已判一年以上的受刑人,应该不可以再改判了吧??
头晕晕,脑胀胀,(去剑x山有效吗??)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10-02-10 19:43重新编辑 ]
清如水 廉如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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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
2010-02-10 19:35 |
Drago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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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确定死刑,在执行为完毕前,都可以救济;甚何是上诉中(当然解释),
且,上诉程序若为非有不合法不准许丧失上诉权者,直接上级法院一定会系属
,法院收案在实体审查上也应并同将已废除死行修正之新刑法,列为考量(刑
法第二条),以及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之效力,一同审查有罪无罪及论罪科刑
之审酌,或发回更审;或自为判决
----------->以上是吃维他命太多中毒的胡说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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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2-10 19:45 |
2695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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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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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就表示还未判决确定啊 还是你说的是非常上诉 ??
再跟你沟通一下观念 终局判决确定后 有3种情形可能发生
1.执行 2.非常上诉 3.再审
以上1.2都不会改变裁判时法 只有再审才会改变裁判时法
如果是依一般刑诉规定 上诉到高一等的法院后法律有变更
当然有2条1的适用啊
判刑确定后只有再审的部分会改变裁判时法
开始再审之裁定确定后,法院应依其审级之通常程序,更为审判
故得撤销原判,依新法改判
至于非常上诉则以纠正违法之确定判决为主旨,其效力以不及于被告为原则
,故仍应原判决所适用之法律撤销或改判之,不得适用变更之新法。
窃盗的部分 已受终局判决确定的部分 就算刑度变轻了 仍然没有2条的适用
一般而言2条3的适用 有以下2种说法
1.除罪说 2.可罚性要件变更说
我们老师是支持除罪说的
[ 此文章被26955420在2010-02-10 20:5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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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From:台湾台固 |
Posted:
2010-02-10 19:47 |
冰咖啡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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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插花~~~
请问,「(刑诉381)原审判决后,刑罚有废止、变更或免除者,得为上诉之理由。」这一条用的上吗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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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2-10 20:10 |
Drago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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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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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刑事诉讼法
447
认为非常上诉有理由者,应分别为左列之判决:
一、原判决违背法令者,将其违背之部分撤销。但原判决不利于被告者,
应就该案件另行判决。
二、诉讼程序违背法令者,撤销其程序。
前项第一款情形,如系误认为无审判权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维持被告审级
利益之必要者,得将原判决撤销,由原审法院依判决前之程序更为审判。
但不得谕知较重于原确定判决之刑。
448
非常上诉之判决,除依前条第一项第一款但书及第二项规定者外,其效力
不及于被告
又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亦有适用于非常上诉,可知有利被告者使当效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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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补充答覆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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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2-10 20:16 |
26955420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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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盖清楚开版所说的上诉是什么 是咖啡所说的吗 提供您参考
二审之裁判确定后,倘发生法律变更,致其刑罚有废止、变更或免除者,
仍得为第三审上诉之理由(刑诉§381),且此点为第三审法院依职权调
查之事项,并为撤销原判,自为判决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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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
From:台湾台固 |
Posted:
2010-02-10 20:22 |
Dragon-Q
级别: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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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上诉为二审以此为理由自然归为有利于行为人;然而,三审之有此另为规定
恐是因为376轻微案件于不得上诉三审之事由而有381之情形
------->以上仅为个人猜测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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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2-10 2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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