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法律討論
»
癈除死刑與刑法第2條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498
個閱讀者
<<
1
2
3
下頁
>>
(共 3 頁)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lai0913
級別:
初露鋒芒
x0
x268
分享:
▼
x
0
[求助] 癈除死刑與刑法第2條
甲為死刑定钀,但尚未執行
乙為死刑宣告,但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清如水 廉如鏡
x
0
[樓 主]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
2010-02-10 18:07 |
Dragon-Q
級別:
小有名氣
x0
x1156
分享:
▲
▼
判決未確定者->上訴
判決已確定者->非常上訴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x
2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2-10 19:21 |
26955420
級別:
小人物
x0
x38
分享:
▲
▼
這部分剛好是我期末考的部分-----法律變更
法律變更首先要考慮的就是行為時法跟裁判時法(甚至還有中間時法)
這部分為2條1的適用 至於裁判確定後法律有所變更則為2條3的適用
甲為死刑定钀,但尚未執行
這部分 裁判確定後即具有確定力跟執行力
若只是刑罰本身有所修改 例如最重本刑從死刑改成無期徒刑
對確定判決的死刑判決 並無所謂的法律變更問題
也就是就法而言 他還是該死 除非修改相關死刑執行規定
才有法律變更的問題 不然就是特別規定已受死刑判決確定者改為終身監禁
簡單說甲並無法律變更的問題 他還是該死 除非廢止死刑執行規定
乙為死刑宣告,但乃在上訴中
乙這部分不用多說了 既然未判決確定
只要在判決確定前 法律廢除死刑 當然有2條1的適用 從舊從輕原則
[ 此文章被26955420在2010-02-11 01:26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x
2
[2 樓]
From:台灣台固 |
Posted:
2010-02-10 19:28 |
lai0913
級別:
初露鋒芒
x0
x268
分享:
▲
▼
1.對於乙,我的意思是如果乙在上訴中,是否有適用,
我記得,好像行為人上訴在那一階段時(是非常上訴嗎??),即時法律有變更,也無法適用
有這個規定嗎??
2.死刑定钀,應該不能再非常訴了吧???
這還可以再適用嗎??
有如竊盜罪,改為一年以下,如果已判一年以上的受刑人,應該不可以再改判了吧??
頭暈暈,腦脹脹,(去劍x山有效嗎??)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10-02-10 19:43重新編輯 ]
清如水 廉如鏡
x
0
[3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
2010-02-10 19:35 |
Dragon-Q
級別:
小有名氣
x0
x1156
分享:
▲
▼
就算確定死刑,在執行為完畢前,都可以救濟;甚何是上訴中(當然解釋),
且,上訴程序若為非有不合法不准許喪失上訴權者,直接上級法院一定會繫屬
,法院收案在實體審查上也應併同將已廢除死行修正之新刑法,列為考量(刑
法第二條),以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效力,一同審查有罪無罪及論罪科刑
之審酌,或發回更審;或自為判決
----------->以上是吃維他命太多中毒的胡說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x
1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2-10 19:45 |
26955420
級別:
小人物
x0
x38
分享:
▲
▼
上訴就表示還未判決確定啊 還是你說的是非常上訴 ??
再跟你溝通一下觀念 終局判決確定後 有3種情形可能發生
1.執行 2.非常上訴 3.再審
以上1.2都不會改變裁判時法 只有再審才會改變裁判時法
如果是依一般刑訴規定 上訴到高一等的法院後法律有變更
當然有2條1的適用啊
判刑確定後只有再審的部分會改變裁判時法
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依其審級之通常程序,更為審判
故得撤銷原判,依新法改判
至於非常上訴則以糾正違法之確定判決為主旨,其效力以不及於被告為原則
,故仍應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撤銷或改判之,不得適用變更之新法。
竊盜的部分 已受終局判決確定的部分 就算刑度變輕了 仍然沒有2條的適用
一般而言2條3的適用 有以下2種說法
1.除罪說 2.可罰性要件變更說
我們老師是支持除罪說的
[ 此文章被26955420在2010-02-10 20:54重新編輯 ]
x
1
[5 樓]
From:台灣台固 |
Posted:
2010-02-10 19:47 |
冰咖啡
級別:
初露鋒芒
x5
x863
分享:
▲
▼
亂插花~~~
請問,「(刑訴381)原審判決後,刑罰有廢止、變更或免除者,得為上訴之理由。」這一條用的上嗎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x
1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2-10 20:10 |
Dragon-Q
級別:
小有名氣
x0
x1156
分享:
▲
▼
補充:刑事訴訟法
447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
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
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448
非常上訴之判決,除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者外,其效力
不及於被告
又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亦有適用於非常上訴,可知有利被告者使當效力所及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x
2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2-10 20:16 |
26955420
級別:
小人物
x0
x38
分享:
▲
▼
不蓋清楚開版所說的上訴是什麼 是咖啡所說的嗎 提供您參考
二審之裁判確定後,倘發生法律變更,致其刑罰有廢止、變更或免除者,
仍得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刑訴§381),且此點為第三審法院依職權調
查之事項,並為撤銷原判,自為判決原因之一
x
2
[8 樓]
From:台灣台固 |
Posted:
2010-02-10 20:22 |
Dragon-Q
級別:
小有名氣
x0
x1156
分享:
▲
若是上訴為二審以此為理由自然歸為有利於行為人;然而,三審之有此另為規定
恐是因為376輕微案件於不得上訴三審之事由而有381之情形
------->以上僅為個人猜測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x
1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2-10 20:32 |
<<
1
2
3
下頁
>>
(共 3 頁)
MyChat 數位男女
»
法律討論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18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