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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o73107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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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緒]第六十三條(損害之計算)第一項第二款不懂?詳見內容!
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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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台固 | Posted:2010-02-01 09:34 |
sudehui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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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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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請問:若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呢?

個人見解:
所謂「所得利益」,意指「總收入減去總成本」,若能舉証成本為多少,就簡單多了,將銷售收入減去成本,即可!

當無法舉証成本為何時,法律上可承認銷貨成本,故所得利益為銷貨收入減去銷貨成本!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10-02-01 13:42 |
evo7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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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台固 | Posted:2010-02-02 1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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