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28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evo73107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9 鲜花 x1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法绪]第六十三条(损害之计算)第一项第二款不懂?详见内容!
二、依侵害商标权行为所得之利益;于侵害商标权者不能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固 | Posted:2010-02-01 09:34 |
sudehui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9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二、依侵害商标权行为所得之利益;于侵害商标权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费用举证时,以销售该项商品全部收入为所得利益。
请问:若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费用举证呢?

个人见解:
所谓「所得利益」,意指「总收入减去总成本」,若能举证成本为多少,就简单多了,将销售收入减去成本,即可!

当无法举证成本为何时,法律上可承认销货成本,故所得利益为销货收入减去销货成本!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10-02-01 13:42 |
evo73107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9 鲜花 x1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固 | Posted:2010-02-02 16:1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24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