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700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prosecutor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是否具備保證人地位?
甲半夜欲至乙宅家中行竊,不料行竊當中,乙遭丙仇家砍殺數刀後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遠傳電信 | Posted:2010-01-06 23:18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prosecutor 於 2010-01-06 23:18 發表的 是否具備保證人地位?: 到引言文
甲半夜欲至乙宅家中行竊,不料行竊當中,乙遭丙仇家砍殺數刀後並逃離現場,乙應聲倒地見甲在偷東西,喊救我…救我…此時偷兒甲是否應具備保證人地位呢?又若甲驚慌見血而逃,乙的死和甲是否有因果關係呢?

你覺得勒?表情

乙:「你死你的,我偷我的,頂多你死後我燒一點金紙給你。保重!」

表情 表情

要說因果關係,也是又可能啦!甲撬開乙宅大門而入,丙因為乙宅大門已被撬開,所以能直接進來......。
不過......這只是事實上之因果關係。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1-07 11:02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回覆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7 10:55 |
芸淡風清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鮮花 x14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與其說保證人地位,不如說遺棄,可能還比較有討論空間吧~
如果我是甲,也會先落跑,不過甲可能會以證人身分出庭吧~

哈哈~來亂的,別理我~~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回覆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恆的完美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7 11:14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想到的是:
乙遭丙仇家砍殺數刀後,仇家仍在現場,乙應聲倒地見甲在偷東西,喊救我…救我…,不然我就教我的仇家殺你,此時乙是否應具備保證人地位呢?

我也是來亂的,不過想聽聽大家的意見?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回覆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1-07 11:25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prosecutor 於 2010-01-06 23:18 發表的: 到引言文
甲半夜欲至乙宅家中行竊,不料行竊當中,乙遭丙仇家砍殺數刀後並逃離現場,乙應聲倒地見甲在偷東西,喊救我…救我…此時偷兒甲是否應具備保證人地位呢?又若甲驚慌見血而逃,乙的死和甲是否有因果關係呢?
1.保證人地位:此時法律是否可以期待甲有救乙的作為義務呢?
2.因果關係:假如甲有救乙的話,乙也不會死,所以甲的不作為救助,為乙死亡的原因
3.甲不作為對乙的死亡結果有因果關係,但甲無保證人地位,即甲並無救乙的作為義務,,所以甲無需對乙的死亡負責

錯是正常的,表情
反正也沒有寫對過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2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1-07 11:55 |
車文傑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prosecutor 於 2010-01-06 23:18 發表的 是否具備保證人地位?: 到引言文
甲半夜欲至乙宅家中行竊,不料行竊當中,乙遭丙仇家砍殺數刀後並逃離現場,乙應聲倒地見甲在偷東西,喊救我…救我…此時偷兒甲是否應具備保證人地位呢?又若甲驚慌見血而逃,乙的死和甲是否有因果關係呢?


(一)偷兒甲是否具備保證人地位?

1.不作為犯之保證人地位,有兩種類型,分別為監督者保證及保護者保證。
2.所謂保護者保證是指基於法律上或事實上之保護關係,保證人有義務保護該法益不受他人侵害,如救生員之於溺水之人。
3.監督者保證則是指因行為人之行為所創造之侵害,行為人有義務防止該侵害擴大,以避免法益受到更大的損害之謂。
4.依本題,甲對於乙並非具有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保護義務,故不適用保護者保證;而就監督者保證而言,乙之傷害並非由甲所造成,因此也不具防止之義務。
5.結論是,甲對乙不具有保證人地位。

(二)乙之死與甲是否有因果關係?

1.不作為犯之因果審查是以所謂的「假設之因果」判斷,又稱為準因果關係,其是指若行為人之行為可能可以避免該法益侵害結果之發生,則該行為人之行為應被視為與該結果有因果關係。
2.依題意,甲在現場目睹乙之重傷,若甲對此有所行動,則乙可能因此逃過一劫,易言之,乙死亡之結果可能不致發生;是故,依準因果關係之判斷,甲與乙之死有因果關係。


其實,對於不作為犯而言,可以將保證人地位視為法律上之因果,準因果關係視為事實上之因果,兩者皆俱時則可就刑法加以課責。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2010-01-07 17:18 |
車文傑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0-01-07 11:2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想到的是:
乙遭丙仇家砍殺數刀後,仇家仍在現場,乙應聲倒地見甲在偷東西,喊救我…救我…,不然我就教我的仇家殺你,此時乙是否應具備保證人地位呢?

我也是來亂的,不過想聽聽大家的意見?



乙不具有保證人地位,理由如前所述,自行涵攝即可。
不過乙倒是可能該當刑法第三O五條之恐嚇罪。




雖然是來亂的,但我還是回答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2010-01-07 17:28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有準因果關係是否有刑責?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7 21:11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0-01-07 11:25 發表的: 到引言文
我想到的是:
乙遭丙仇家砍殺數刀後,仇家仍在現場,乙應聲倒地見甲在偷東西,喊救我…救我…,不然我就教我的仇家殺你,此時乙是否應具備保證人地位呢?

我也是來亂的,不過想聽聽大家的意見?
"不然我就我的仇家殺你"
丙應該會回乙說,我砍人還要你教嗎?所以繼續吃到飽
====
如果丙真的如乙所言,想殺甲,
此時乙應成立教唆殺人,,
如乙阻止丙,僅為中止未遂
此為作為犯,所以乙應該沒有保證人地位可以適用吧!
癈話"比賽"表情挖,挖,哇!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1-07 22:05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0-01-07 21:1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有準因果關係是否有刑責?


個人以為,須先確認有無保證人地位,再去討論因果關係才有意義......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8 08:43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860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