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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secutor
2010-01-06 23:18 |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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芸淡风清
2010-01-07 11:14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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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说保证人地位,不如说遗弃,可能还比较有讨论空间吧~
如果我是甲,也会先落跑,不过甲可能会以证人身分出庭吧~ 哈哈~来乱的,别理我~~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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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2010-01-07 11:25 |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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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到的是:
乙遭丙仇家砍杀数刀后,仇家仍在现场,乙应声倒地见甲在偷东西,喊救我…救我…,不然我就教我的仇家杀你,此时乙是否应具备保证人地位呢? 我也是来乱的,不过想听听大家的意见?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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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文杰
2010-01-07 17:18 |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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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rosecutor 于 2010-01-06 23:18 发表的 是否具备保证人地位?: (一)偷儿甲是否具备保证人地位? 1.不作为犯之保证人地位,有两种类型,分别为监督者保证及保护者保证。 2.所谓保护者保证是指基于法律上或事实上之保护关系,保证人有义务保护该法益不受他人侵害,如救生员之于溺水之人。 3.监督者保证则是指因行为人之行为所创造之侵害,行为人有义务防止该侵害扩大,以避免法益受到更大的损害之谓。 4.依本题,甲对于乙并非具有事实上或法律上之保护义务,故不适用保护者保证;而就监督者保证而言,乙之伤害并非由甲所造成,因此也不具防止之义务。 5.结论是,甲对乙不具有保证人地位。 (二)乙之死与甲是否有因果关系? 1.不作为犯之因果审查是以所谓的「假设之因果」判断,又称为准因果关系,其是指若行为人之行为可能可以避免该法益侵害结果之发生,则该行为人之行为应被视为与该结果有因果关系。 2.依题意,甲在现场目睹乙之重伤,若甲对此有所行动,则乙可能因此逃过一劫,易言之,乙死亡之结果可能不致发生;是故,依准因果关系之判断,甲与乙之死有因果关系。 其实,对于不作为犯而言,可以将保证人地位视为法律上之因果,准因果关系视为事实上之因果,两者皆俱时则可就刑法加以课责。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