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992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刑法練習遊民進屋要泡麵案
某流浪漢甲,出沒在屏東山區多年,因多日未食,見到山區貨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5 22:52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2-15 22:52 發表的 刑法練習遊民進屋要泡麵案: 到引言文
某流浪漢甲,出沒在屏東山區多年,因多日未食,見到山區貨櫃屋(臨時,四腳不固定),有乙女在內,即進入後,請求乙女泡碗泡麵止飢,否則不走,乙逼於無奈便遂其目的.請問,甲有無刑事責任?


此題重點在可否主張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
(一)緊急避難要件須有:1.避難情狀;2.避難行為;3.避難意思。
  1.甲多時未食,若不再進食可能會發生生命危險,故有避難情狀。
  2.甲強迫乙煮泡麵止飢,是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法益,符合「保護優越利益原則」,惟甲之行為是否為客觀上
    之不得已,題意不明確,依罪疑惟輕原則,認為甲之行為屬於客觀上不得已。
  3.甲認知到自己多時未進食可能會有生命危險,因而強迫乙煮泡麵讓自己止飢,故甲有緊急避難之意思。
(二)結論:甲可主張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以刑24牽強一點)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6 10:13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可能成立強制罪
1.304該當
2.攻擊性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3.甲無罪

乙可請求民事


表情阿X 錯了嗎?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2-16 11:13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某流浪漢甲,出沒在屏東山區多年,因多日未食A,見到山區貨櫃屋B(臨時,四腳不固定),有乙女在內,即進入後,請求乙女泡碗泡麵B止飢,否則不走,乙逼於無奈便遂其目的.請問,甲有無刑事責任?
..........
爭點:
1社會侵害輕微性,財產犯罪,:非刑法可罰行為,阻卻違法,阻卻罪責說,自採一說,不犯罪.
2罪刑法定,刑法306的建築物,B雖有居住法益侵害,但礙於罪刑法定,如何說理?管見不罰.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6 22:06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爭點:
1社會侵害輕微性,財產犯罪,:非刑法可罰行為,阻卻違法,阻卻罪責說,自採一說,不犯罪.
2罪刑法定,刑法306的建築物,B雖有居住法益侵害,但礙於罪刑法定,如何說理?管見不罰.

答題忌諱這種方式,建議你挖出以前大麗絲及8G9119學習他們架構,不然明年分數不會好

本題我投(微罪不舉)一票
306要1.無故,2.有故要求退去而不退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09-12-17 08:35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泡麵->實質違法性低
2.無奈->因為強制而無奈?
3.無奈便遂其目的->乙是否有命令其離去?

結論->乞討沒有構成要件.306-II題目也沒有
出現"乙命其離去而消極不作為".恐連第一皆
都沒有....
--->以上僅為敝人之見解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7 09:05 |
veronica666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當初小弟思考有三
請求泡麵 否則不走 迫於無奈 只好泡麵給他 可能會有下列問題
1.恐嚇取財
2.強盜取財
3.強制罪

按一般情形來看
1.甲行為可以說是惡害告知 問題是甲女有無畏懼 題示似無(迫於無奈) 故不成立346
2.甲行為亦未達不能抗拒程度 故不成立328
3.甲行為可成立強制罪(TB) 正面違法性具備 且無緊急避難主張可能 (雖說罪疑唯輕 但個人不認為其行為係不得已)
惟如用日派的輕微侵害溢脫性之超法規阻卻事由 甲即不成立本罪
如不肯認前述說法 則似可考量欠缺期待可能性 減輕或免除罪責

小弟個人傾向其行為應成立強制罪部份
(法感情無法認同其行為無罪 如果認同這樣的行為 意思是隨時隨地都有人去你家要飯?)

貨櫃屋 應屬房屋(目前看到的實務見解 固不固定好像不是重點 只要能供人日常生活起居作息即屬之)
也就是 甲應成立306
(但是 如果前面認同他的行為不成立犯罪的話 這邊也不會成立306 問題會跟前面一樣)

不過 問過某些補習班老師 答案都很出乎意料..=.="
有解強盜罪成立 (這個我超不能接受的)
有解恐嚇取財罪成立 (是有可能 不過我個人傾向不成立 畢竟是否心生畏懼 這標準不一 再加上題目沒細講 看說理如何吧)
有解強制罪成立 (小弟心中內定的答案)
也有無罪的...(這個也是很有道理的講法 前幾樓的大大已經說明)

這題也是困惑小弟很久的題目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9 03:59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是請求不是喝令.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9 08:29 |
veronica666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請求乙女泡碗泡麵止飢,"否則不走"
此句 其實就帶有恐嚇意味了

恐嚇定義是惡害告知 使人心生畏怖之行為
有疑問是"惡害告知"究應如何定義?
拙見以為 惡害告知並不限定以喝令或請求為斷 應以客觀事實加以評量
否則 豈不是人人均可向他人請求 如不給與其性交或是一百萬 我就在你家賴著不走?

小弟於前述曾言 雖考慮到恐嚇部分 然小弟認不成立的關鍵在於:
乙並未心生畏怖 (小弟認"迫於無奈"此句可認是同情 而非害怕)
而那位解成立346的老師 他理由在於"迫於無奈" 實可認定乙女害怕甲真會賴著不走 故應成立346

不過到目前為止 小弟查問的答案 仍沒有一定定論=.="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9 17:38 |
8G9119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49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其實刑法迷人之處,就在於沒有定論,甚至淪為文字遊戲,否則律師都只能喝西北風了...... 表情
以本題而言,小的以為,該流浪漢僅因一飽,請求乙女泡麵止飢,並不具有惡性,因此傾向以強制罪來解題

一、甲無故進入乙家貨櫃屋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侵入住居罪:客觀上甲在未得乙同意之情況下自行進入貨櫃屋,具備客觀不法;主觀上甲對其未得乙同意即進入該住宅,應有完全的認識,有本罪之故意,主觀構成要件該當,甲無阻卻違法或罪責事由,該當本罪。

二、甲以滯留住居不走的手段,脅迫乙泡碗泡麵止飢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
28年上字第3650號判例: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

三、惟就整體法規範之立場而言:
行為人甲所侵害者為一碗泡麵,在法益保護相當性之立場而言,其侵害之法益極其輕微,從法益平衡原則而論,對ㄧ碗泡麵之保護法益似乎無決定必要性,即可為刑法上容許之,亦即「社會相當性」理論;

(四)結論:綜上所述,可知行為人從「社會相當性」之法益比例之立場言,不具實質違法性,乙可依民事程序要求賠償。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獻花 x3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12-19 20:22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641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