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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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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法练习游民进屋要泡面案
某流浪汉甲,出没在屏东山区多年,因多日未食,见到山区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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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5 22:52 |
冰咖啡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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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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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2-15 22:52 发表的 刑法练习游民进屋要泡面案: 到引言文
某流浪汉甲,出没在屏东山区多年,因多日未食,见到山区货柜屋(临时,四脚不固定),有乙女在内,即进入后,请求乙女泡碗泡面止饥,否则不走,乙逼于无奈便遂其目的.请问,甲有无刑事责任?


此题重点在可否主张紧急避难而阻却违法。
(一)紧急避难要件须有:1.避难情状;2.避难行为;3.避难意思。
  1.甲多时未食,若不再进食可能会发生生命危险,故有避难情状。
  2.甲强迫乙煮泡面止饥,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法益,符合「保护优越利益原则」,惟甲之行为是否为客观上
    之不得已,题意不明确,依罪疑惟轻原则,认为甲之行为属于客观上不得已。
  3.甲认知到自己多时未进食可能会有生命危险,因而强迫乙煮泡面让自己止饥,故甲有紧急避难之意思。
(二)结论:甲可主张紧急避难而阻却违法。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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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6 10:13 |
lai0913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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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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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可能成立强制罪
1.304该当
2.攻击性紧急避难:阻却违法
3.甲无罪

乙可请求民事


表情阿X 错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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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12-16 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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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流浪汉甲,出没在屏东山区多年,因多日未食A,见到山区货柜屋B(临时,四脚不固定),有乙女在内,即进入后,请求乙女泡碗泡面B止饥,否则不走,乙逼于无奈便遂其目的.请问,甲有无刑事责任?
..........
争点:
1社会侵害轻微性,财产犯罪,:非刑法可罚行为,阻却违法,阻却罪责说,自采一说,不犯罪.
2罪刑法定,刑法306的建筑物,B虽有居住法益侵害,但碍于罪刑法定,如何说理?管见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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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6 2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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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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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点:
1社会侵害轻微性,财产犯罪,:非刑法可罚行为,阻却违法,阻却罪责说,自采一说,不犯罪.
2罪刑法定,刑法306的建筑物,B虽有居住法益侵害,但碍于罪刑法定,如何说理?管见不罚.

答题忌讳这种方式,建议你挖出以前大丽丝及8G9119学习他们架构,不然明年分数不会好

本题我投(微罪不举)一票
306要1.无故,2.有故要求退去而不退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09-12-17 08: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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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泡面->实质违法性低
2.无奈->因为强制而无奈?
3.无奈便遂其目的->乙是否有命令其离去?

结论->乞讨没有构成要件.306-II题目也没有
出现"乙命其离去而消极不作为".恐连第一皆
都没有....
--->以上仅为敝人之见解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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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7 09:05 |
veronica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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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小弟思考有三
请求泡面 否则不走 迫于无奈 只好泡面给他 可能会有下列问题
1.恐吓取财
2.强盗取财
3.强制罪

按一般情形来看
1.甲行为可以说是恶害告知 问题是甲女有无畏惧 题示似无(迫于无奈) 故不成立346
2.甲行为亦未达不能抗拒程度 故不成立328
3.甲行为可成立强制罪(TB) 正面违法性具备 且无紧急避难主张可能 (虽说罪疑唯轻 但个人不认为其行为系不得已)
惟如用日派的轻微侵害溢脱性之超法规阻却事由 甲即不成立本罪
如不肯认前述说法 则似可考量欠缺期待可能性 减轻或免除罪责

小弟个人倾向其行为应成立强制罪部份
(法感情无法认同其行为无罪 如果认同这样的行为 意思是随时随地都有人去你家要饭?)

货柜屋 应属房屋(目前看到的实务见解 固不固定好像不是重点 只要能供人日常生活起居作息即属之)
也就是 甲应成立306
(但是 如果前面认同他的行为不成立犯罪的话 这边也不会成立306 问题会跟前面一样)

不过 问过某些补习班老师 答案都很出乎意料..=.="
有解强盗罪成立 (这个我超不能接受的)
有解恐吓取财罪成立 (是有可能 不过我个人倾向不成立 毕竟是否心生畏惧 这标准不一 再加上题目没细讲 看说理如何吧)
有解强制罪成立 (小弟心中内定的答案)
也有无罪的...(这个也是很有道理的讲法 前几楼的大大已经说明)

这题也是困惑小弟很久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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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9 0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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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请求不是喝令.


刘开 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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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9 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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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乙女泡碗泡面止饥,"否则不走"
此句 其实就带有恐吓意味了

恐吓定义是恶害告知 使人心生畏怖之行为
有疑问是"恶害告知"究应如何定义?
拙见以为 恶害告知并不限定以喝令或请求为断 应以客观事实加以评量
否则 岂不是人人均可向他人请求 如不给与其性交或是一百万 我就在你家赖着不走?

小弟于前述曾言 虽考虑到恐吓部分 然小弟认不成立的关键在于:
乙并未心生畏怖 (小弟认"迫于无奈"此句可认是同情 而非害怕)
而那位解成立346的老师 他理由在于"迫于无奈" 实可认定乙女害怕甲真会赖着不走 故应成立346

不过到目前为止 小弟查问的答案 仍没有一定定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9 1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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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刑法迷人之处,就在于没有定论,甚至沦为文字游戏,否则律师都只能喝西北风了...... 表情
以本题而言,小的以为,该流浪汉仅因一饱,请求乙女泡面止饥,并不具有恶性,因此倾向以强制罪来解题

一、甲无故进入乙家货柜屋的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项之侵入住居罪:客观上甲在未得乙同意之情况下自行进入货柜屋,具备客观不法;主观上甲对其未得乙同意即进入该住宅,应有完全的认识,有本罪之故意,主观构成要件该当,甲无阻却违法或罪责事由,该当本罪。

二、甲以滞留住居不走的手段,胁迫乙泡碗泡面止饥之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零四条之强制罪。……………………….。
28年上字第3650号判例:刑法第三百零四条之强暴、胁迫,祇以所用之强胁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权利,或足使他人行无义务之事为已足,并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压制为必要。

三、惟就整体法规范之立场而言:
行为人甲所侵害者为一碗泡面,在法益保护相当性之立场而言,其侵害之法益极其轻微,从法益平衡原则而论,对ㄧ碗泡面之保护法益似乎无决定必要性,即可为刑法上容许之,亦即「社会相当性」理论;

(四)结论:综上所述,可知行为人从「社会相当性」之法益比例之立场言,不具实质违法性,乙可依民事程序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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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3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12-19 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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