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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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行政罰法14,法條是故意實施,但立法理由是指單一正犯論,因為不必如刑法.因此故意教唆幫助他人違反行政義務,也是成立共犯,但處罰分別而已.再按行政罰法4,5,行為時法,或第一次裁罰時法,從新從輕原則.查本件,1月15日修法 1.1甲為過失幫助(1月1日),依4,5,行為時要罰,裁罰時(2月1月)免罰.(甲因為過失,不為共犯,僅依行政罰法7,有罰過失時要處罰) 1.2乙為故意教唆,依4,5,行為時輕,裁罰時法重,從輕,依原規定罰 1.3丙為故意行為人,依4,5,行為時輕,裁罰時法重,從輕,依原規定罰
查本件2月15日修法,為第一次裁罰後修法,非行政罰法5的從輕規定, 2.1甲,依原規定(不是14的共犯,但若有規定為7的過失犯) 2.2乙依原規定,共犯 2.3丙依原規定,共犯 ......... 以上請大大們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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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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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3 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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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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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如此寫法,在於發現行政罰法和刑總,居然很像,那關於處罰的論述,按通常的行政程序(沒有標準化解法),在行政罰法似有結構化解決,以明思緒.
...... 爭論在行政法實務,認為行政罰法不是刑總,不能用同一理論視之.(但卻有人以TB,違法,罪責,來分析條文),所以在 1共犯(僅有故意)(無從犯) 2沒入(含有不當得利) 3成立要件上,僅為普通法. 4過失犯,依個別法規定.(大部分個別行政法,條文只有客觀要件)(形同排除過失犯的可罰性) 5未遂犯(實務的重要階段,即為即遂)(法條看不出來)
另外行政罰法也有程序部分,(只是少得可憐)(而要用行政程序法條文,來補充) 或許各別行政法的處罰規定,套在行政罰法上,還有許多問題.
...... 另外釋字287,在行政罰法前已有,但行政罰法已做出4,5的從新從輕,且以第一次裁決時為準,兩個規範如何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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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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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5 1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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