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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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行政罚法14,法条是故意实施,但立法理由是指单一正犯论,因为不必如刑法.因此故意教唆帮助他人违反行政义务,也是成立共犯,但处罚分别而已.再按行政罚法4,5,行为时法,或第一次裁罚时法,从新从轻原则.查本件,1月15日修法 1.1甲为过失帮助(1月1日),依4,5,行为时要罚,裁罚时(2月1月)免罚.(甲因为过失,不为共犯,仅依行政罚法7,有罚过失时要处罚) 1.2乙为故意教唆,依4,5,行为时轻,裁罚时法重,从轻,依原规定罚 1.3丙为故意行为人,依4,5,行为时轻,裁罚时法重,从轻,依原规定罚
查本件2月15日修法,为第一次裁罚后修法,非行政罚法5的从轻规定, 2.1甲,依原规定(不是14的共犯,但若有规定为7的过失犯) 2.2乙依原规定,共犯 2.3丙依原规定,共犯 ......... 以上请大大们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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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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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3 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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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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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如此写法,在于发现行政罚法和刑总,居然很像,那关于处罚的论述,按通常的行政程序(没有标准化解法),在行政罚法似有结构化解决,以明思绪.
...... 争论在行政法实务,认为行政罚法不是刑总,不能用同一理论视之.(但却有人以TB,违法,罪责,来分析条文),所以在 1共犯(仅有故意)(无从犯) 2没入(含有不当得利) 3成立要件上,仅为普通法. 4过失犯,依个别法规定.(大部分个别行政法,条文只有客观要件)(形同排除过失犯的可罚性) 5未遂犯(实务的重要阶段,即为即遂)(法条看不出来)
另外行政罚法也有程序部分,(只是少得可怜)(而要用行政程序法条文,来补充) 或许各别行政法的处罚规定,套在行政罚法上,还有许多问题.
...... 另外释字287,在行政罚法前已有,但行政罚法已做出4,5的从新从轻,且以第一次裁决时为准,两个规范如何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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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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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5 1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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