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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ceca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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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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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法問題歐!
某甲 闖紅燈 於十字路口紅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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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1 00:34 |
12191219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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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除非有故意殺人的意圖----都算過失致死(276I 276II)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09-11-21 08:25 |
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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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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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aicecarol 於 2009-11-21 00:34 發表的 刑法問題歐!: 到引言文
某甲 闖紅燈 於十字路口紅燈之後六十公尺 乙於巷子內衝出 某甲煞車不及 將乙撞死 問 甲 有何刑責?

乙於巷子內衝出,推定任何客觀第三人皆無預見可能性;或者有預見可能性,但無迴避可能性。

由於十字路口紅燈之後六十公尺,未遠離十字路口,
若車禍可歸責於甲的闖紅燈行為 → 過失致死 ;
車禍不可歸責於甲的闖紅燈行為 → 無故意過失。
可否歸責判斷在於該車禍是否是甲闖紅燈之違規行為所致。
若甲未闖紅燈,該車禍仍會發生,則該車禍不可歸責於甲。

傳統實務,有違規就不能主張信賴保護原則......
若是考試,傳統實務見解可以提,但不能只單提這點就想拿高分,這是找死。



表情以上拙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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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1 08:58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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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aicecarol 於 2009-11-21 00:34 發表的: 到引言文
某甲 闖紅燈 於十字路口紅燈之後六十公尺 乙於巷子內衝出 某甲煞車不及 將乙撞死 問 甲 有何刑責?
1.規範目的關係:紅燈的規範是保護十字路口上人的安全
2.客觀可否避免:乙是從巷子衝出,在客觀上如無法避免.甲無罪

以上如有猜錯,請見諒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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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1-21 09:30 |
kieiu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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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09-11-21 09:3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規範目的關係:紅燈的規範是保護十字路口上人的安全
2.客觀可否避免:乙是從巷子衝出,在客觀上如無法避免.甲無罪

以上如有猜錯,請見諒表情


同意+1

冰咖啡大大的答案也深表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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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1 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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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實務,有違規就不能主張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罰處罰法定原則之下.甲是闖紅燈之後的60公尺撞死小孩.因為先前的闖紅燈
導致之後的撞死小孩不適用信賴原則?? ->行政法也有在玩"行為"
我覺得除非甲本身超速撞到小孩.於實務上才會用不適用信賴保護.(我不使在包庇它)
只是題目說甲撞到小孩子.是在違法法規的60公尺後.而不是超速撞死小孩或是未有
駕照之下~~~但小的結論也是:甲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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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1 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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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信賴原則,乃認為在通常情形下,汽車駕駛人對於不可知之他方違規行為,並無預見之義務,從而,法益侵害結果之發生,倘係由他方不可預期之行為所致,則行為人不負防免結果發生之義務,而不成立過失犯罪。
次者違反交通規則之人可否主張信賴原則,早期對此信賴原則理論 持否定之態度,晚近見解則變為肯定。例如:八十四年台上字第五三六○號判例。

準此,甲雖然駕車闖紅燈,惟事故地點距十字路口有六十公尺之遙,衡諸常理,此一違規行為就與事故密切關連之情況判斷,應無相當因果關係,必須予以排除,判以無罪。

84 年 台上 字第 5360 號
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

至於現實上:車禍除非有故意殺人的意圖----都算過失致死(參1樓)


[ 此文章被8G9119在2009-11-21 12:43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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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11-21 1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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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行為人是否可歸責,按客觀歸責理論檢討如后:
1客觀上:甲傷乙,有因果關係,唯乙衝出,甲是否客觀上能注意,且能迴避?通說認為,行為人有違規行為時,即可歸責.但若並期待可能時,則不可歸責.管見以為,發生車禍在離紅燈60公尺地點,甲是否超速,才是歸責重點,與其是否紅燈不停無關,因通常之人,遇此等(乙突然衝出),並未超速,亦必然無法迴避.故甲無罪.(審查停在止)
2故甲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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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1 1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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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1-21 13:2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本題涉及行為人是否可歸責,按客觀歸責理論檢討如后:
1客觀上:甲傷乙,有因果關係,唯乙衝出,甲是否客觀上能注意,且能迴避?通說認為,行為人有違規行為時,即可歸責.但若並期待可能時,則不可歸責.管見以為,發生車禍在離紅燈60公尺地點,甲是否超速,才是歸責重點,與其是否紅燈不停無關,因通常之人,遇此等(乙突然衝出),並未超速,亦必然無法迴避.故甲無罪.(審查停在止)
2故甲無罪.

如果題目改一下變成說,是在超速的狀態下,而撞傷了乙,結果是否不同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5 2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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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aicecarol 於 2009-11-25 21:1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如果題目改一下變成說,是在超速的狀態下,而撞傷了乙,結果是否不同呢?


敝人以為,超速跟闖紅燈的處理方式並無不同:

若車禍可歸責於甲的超速行為 → 過失致死 ;
車禍不可歸責於甲的超速行為 → 無故意過失。
可否歸責判斷在於該車禍是否是甲超速之違規行為所致。
若甲未超速,該車禍仍會發生,則該車禍不可歸責於甲。



當然...我覺得實務不可能這樣搞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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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5 2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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