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527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債總練習工程意外案(進階)
甲縣發包縣有道路養護工程,由乙土包行承攬,施工中,適有丙父騎車載6歲丁子經過該道路,為躲避道路上坑洞,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9 15:08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丙丁依國賠法及民法侵權行為求償
  1國賠3:縣有道路,有坑洞.
  2乙撞到(184I前+193,195)(依侵害人格權審理,及侵害財產權審理)(均有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
  3縣府道路(有過失沒有修好)(184I前+193+195)
  4=2+3=185I前過失共同侵權(例變字)=連帶負責(非故意共同侵權)
  (成立:
  損害:因果關係和相當性,才算)
  請求客體:
  財產:213到215
    丙車損部分:196或213,不能要求修,賠一萬元.
    丙時間損失:估算
      丁住院費:1.2萬元
          丁母看護利益,估算請求(實務)
    健保支付,是另一個法律關係,並非賠償金,依民法不必扣.但依健保法的保險代位,則扣除.
  非財產:195
  請求範圍:216到218或195
請求上:因丁6歲,無行為能力,由法代戍乙(代理本質)兩人共同為之,向縣府及乙求償.國賠和民事求償關係,公法和私法不必競合.
二,唯縣府或乙得主張丙過失相抵(217I)(有民275效力)
  是否得主張丁之使用人或代理人過失相抵(217III準用217I),學者以為基於未成年人無選任監督權,及保障未成人利益,限縮之.
........
以上請各位大大指正.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1 23:21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721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