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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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丙丁依国赔法及民法侵权行为求偿 1国赔3:县有道路,有坑洞. 2乙撞到(184I前+193,195)(依侵害人格权审理,及侵害财产权审理)(均有财产上损害及非财产上损害) 3县府道路(有过失没有修好)(184I前+193+195) 4=2+3=185I前过失共同侵权(例变字)=连带负责(非故意共同侵权) (成立: 损害:因果关系和相当性,才算) 请求客体: 财产:213到215 丙车损部分:196或213,不能要求修,赔一万元. 丙时间损失:估算 丁住院费:1.2万元 丁母看护利益,估算请求(实务) 健保支付,是另一个法律关系,并非赔偿金,依民法不必扣.但依健保法的保险代位,则扣除. 非财产:195 请求范围:216到218或195 请求上:因丁6岁,无行为能力,由法代戍乙(代理本质)两人共同为之,向县府及乙求偿.国赔和民事求偿关系,公法和私法不必竞合. 二,唯县府或乙得主张丙过失相抵(217I)(有民275效力) 是否得主张丁之使用人或代理人过失相抵(217III准用217I),学者以为基于未成年人无选任监督权,及保障未成人利益,限缩之. ........ 以上请各位大大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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